考试大论坛-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1](3)

2019-08-31 15:46

3依法监理的责任

1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采用三新技术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三)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员工宿舍。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

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专人管理,定期养护,建立档案,及时报废。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设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Z3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Z3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10有针对危险性较大部位、环节必要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Z3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按规定相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满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延期3年。 1Z3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Z3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依法行使发包权,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材料的责任;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标,降低工程质量);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7确保提供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

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Z301092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共同责任:(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执行强制标准的责任。

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设计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Z301093掌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在依法取得资质的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四按图施工的责任: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六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八返修保修的责任。

1Z3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不得转让);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不得与被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Z3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为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盒装修工程,为2年。 二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的基本程序:

(1)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紧急情况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保修,有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

1Z3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的内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15日内,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Z3011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P95页 1Z301110标准化法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Z301120环境保护法

1Z30112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评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评文件的审批管理

环评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的,开工建设要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Z30112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需要试生产的项目,在投入试生产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评的环保行政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将含有汞、铬、砷、铅、氰化物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3)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4)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噪声防治具体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四固体废弃物的防治规定: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Z301130节约能源法

1Z301131掌握建设工程的节能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1Z301132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图审查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节能不合格的,图审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Z301140消防法(消防法、劳动法必考的知识点) 1Z30114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设计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Z301142掌握工程建设中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消防法》15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却又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二《消防法》18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Z301150档案法

1Z3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略看)114页 1Z3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个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个参建单位文件的整理工作,并收集汇总各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 列及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结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三重大项目的档案验收

(1)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2)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3)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其中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100卷。 (4)档案验收的结果:合格与不合格。 1Z301160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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