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论坛-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1](4)

2019-08-31 15:46

1Z30116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是公有的: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方式;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科教文卫、综合其他50年;商旅娱乐4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Z30117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Z3011701熟悉拆迁管理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领应提交的材料:立项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委托合同订立15日内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3)拆迁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强行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5)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租赁房屋。

1Z301172了解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货币 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1Z301180劳动法

1Z301181掌握劳动合同制度(必考 劳动合同、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一)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协商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随时解除:(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不能接触劳动合同的:(1)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1)在使用期内;(2)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1Z30118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卫生(劳动保护)

(1)建立制度,严格执行规程和标准;(2)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3)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定期体检。(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劳动者必须遵守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批评、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保护 ★1女职工保护:(1)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2)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高处、低温、冷水作业;(3)不得安排7个月以上孕期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作业;(4)保证产假不少于90天。 ★2未成年职工(16-18周岁):(1)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2)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Z301183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二审)。 1Z301190保险法(出题很少,今年要重视)

1Z301191了解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自愿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权利义务:(1)支付保险费;(2)通知义务;(3)协助义务;(4)维护保险标安全的义务;(5)防止和减少损失的义务; 2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给付保险金义务:给付期限10;先予赔付;除外责任。

(2)除保险金外应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查勘、定损费;责任保险中的其他费用(仲裁、诉讼费)。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限财产合同。

3保险人的告知义务: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标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件,不支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标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件,不承担保险责任,可以退还保险费。 1Z301192了解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保险种类(略) 1Z301200税法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特殊情况延期纳税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超期后按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纳税;(2)出境清税;(3)纳税人报告制度(欠税大户,处置财产报告制度)。 营业税税率:建筑业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1Z301210公司法(略)144页(区分经理和董事会的职权是考试重点) 1Z302000合同法

1Z3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原则:

(1)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定不定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内容、合同变更、协议解除、解决争议的方式都由当事人自愿; (3)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风险合理分配、公平约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债权合同(狭义合同)。 三合同的分类:(1)要式与不要式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与无偿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有专门名称的合同)。 1Z302020合同的订立 1Z302021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的情形的具体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是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生效;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Z3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受要约人做出;2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做出。 二承诺的生效:

1生效时刻的确认: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四承诺超期(主观)与承诺延误(客观)

承诺超期视为新要约;承诺延误,要约人承认的承诺有效。 1Z3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Z3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推定形式)。 1Z3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已生效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的义务;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1Z3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3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3书面合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成立地点。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为效力待定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为可撤销、可撤回合同);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否则为无效合同);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登记备案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除外)。 1Z3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时可撤销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Z3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人行使。 2撤销权的内容: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

3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撤销权的灭失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一个月以内追认,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越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以外,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1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Z302040合同的履行

1Z3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必考)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7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价格上涨按原价;价格下降按新价。逾期提货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1Z302042掌握抗辩权

彼此对抗的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双务合同。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履行的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履行的请求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没有履行顺序、一方没有履行、一方可能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有履行顺序、先一方没有履行、一方可能履行。

(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有履行顺序、后一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明显下降、一方可能履行。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先应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可以接触合同。

1Z302043熟悉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Z302043了解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行使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否则,不支持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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