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9-08-31 15:57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时间: 2003-12-29 10:44:11 | [<<]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TJ 11-78

主编单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筑委员会

实行日期:1 9 9 7 年 8 月 1 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78)建发设字第468号

在唐山地震后,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进行了修订,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自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良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交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一九七六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我院会同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三结合,

总结了海城、唐山地震宏观经验,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建筑物设计烈度的确定原则,补充了地基液化的条文,调整了结构影响系数,并对各类建筑物的抗震柢措施作为一些修改和补充。

在修过程中,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但限于条件,尚不少问题待今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解决。因此,请各单位在实行中结合工程实际,加强抗震科研,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一九七八年七月

主要符号

荷载和内力

Q0--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

M0--结构底部弯矩

Qi--高度Hi省截面的地震剪力或第i层楼层的地震剪力

Mi--高度Hi处截面的地震弯矩

Pi--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震

P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

q--楼层单位长度上的水平地震荷载

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

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k的重量

Qcj--多层内框架第i层每根中柱及壁柱或外墙承受的地震剪力

Q--墙体承受的地震剪力

S--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

Si--结构j振型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弯矩、剪力或轴向力)

计算系数

ψ--地基土容许承载力的调整系数

α--地震影响系数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T1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

αj--相应于结构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

αmnz--地震影响系数α的最大值

C--结构影响系数

υ--独立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 ξ--截面剪应力不均匀系数 η--单层厂房高低跨交接处以上柱各截面弯矩和剪力修正系数 γj--结构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k--楼层地震剪力分配系数

K--安全系数

几何特征

ds--饱和砂土所处深度

dw--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的距离

Hj、Hk--分别为质点j、k的高度

H--结构重心高度

H--结构高度

L--抗震墙间距

L1--山墙或横墙间距

B--房屋宽度

B1--厂房总跨度

ld--按受拉考虑的锚固(搭接)长度

H0--柱子净高

h--柱截面高度

δ--作用于集中抟点上的单位水平力在该点引起

X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相对水平位移

D--烟囱简身1/2高度处截面的外直侄

e0--偏心距

A--墙体水平截面面积

y--截面形心到纵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材料指标和应力

σ0--砖砌体平均压应力

Rj--砖砌体主拉应力强度

Rτ--验算抗震强度时砖砌体抗剪强度

[R]--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R]'--调整后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其他

N63.5--标准贯入锤击数

N'--饱和砂土所处深度为ds,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距离为dw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N'--当ds=3米,dw=2米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g--重力加速度

T--结构自振周期

T1--结构基本周期

Tj--结构j振型周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在遭遇相当于设计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的损坏不致使人民生命和重要生产设备遭受危害,建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烈度为7度至9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建筑物或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建筑物,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3条 建筑物的设计烈度,一般按基本烈度采用;对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如必须提高一度设防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批准后,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用,次要的建筑物,如一般仓库、人员较少的辅助建筑物等,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降低一度采用,但基本烈度为7度时不应降低。

注:对基本烈度为6度的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一般不设防,但应尽量考虑本规范第4条第四、六、八款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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