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
第43条 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亦适用于本节。
第44条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及结构布置,宜遵守表7的规定。
底屋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及结构布置 表7
续表
注:①底层全框架房屋的底层砖砌抗震墙应先砌墙后浇梁柱,墙厚不应小于24厘米。
②底层全框架、多层内框架及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遵守本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第45条 多层内框架房屋每层均应设置图梁,外墙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与圈梁联结。
第46条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超过表7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30条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第47条 底层全框架的底层顶板宜做成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板。
注:装配整体式楼板,系指在抗震横墙间距内配有连续钢筋网的整个楼面后浇混凝土层,上部墙体必须后砌。
第48条 多层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得小于150厘米,梁在外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少于37厘米,
并应与每层圈梁联结。
第三节 空旷砖房和单砖柱厂房
第49条 钢筋混凝土刚性屋盖的砖柱厂房,其侧向刚度或高度相差很大的相邻部分(如厂房与生活间、变电所等)应用防震缝分开。防震缝两侧应布置墙或柱。缝宽按房屋高度和设计烈度不同,一般取5~7厘米。沉降缝和伸缩缝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空旷砖房的大厅与前后厅之间以及木层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注:空临砖房指剧院、礼堂等,单层砖柱厂房包括仓库等。
第50条 设计烈度为7度,且房屋屋高大于5米时,或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处及承重内墙与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50厘米配置2Φ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米。柱顶以上的外墙转角钢筋宜适当加密加长,墙体的砂浆标号不应低于25号。
第51条 山墙的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固。
山墙的壁柱应通到墙顶。
设计烈度为9度时,无檩屋盖的厂房不宜采用不设端屋架的山墙承重方案。
第52条 独立砖柱的纵向柱列可采用与柱等高的砖墙承受水平纵向地震荷载,砖墙与柱应整体砌筑。
第53条 非承重隔墙的顶部宜与屋盖构件拉结,否则,应按抗震要求用壁柱加强。
当非承重墙与外墙(柱)同时咬槎砌筑或紧密拉接时,应考虑由于隔墙刚度增加的局部地震力对柱以及屋架与柱结点的不利影响。
隔墙应尽量采用轻质材料。
第54条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不宜采用大梁(如舞台口大梁等)承托悬墙的做法,如必须采用时,应使墙体与梁柱有可靠拉结。
第55条 设计烈度为8度的不等高砖柱厂房和空旷砖房,以及设计烈度为9度的砖柱厂房和空旷砖房应尽量采用轻型屋盖。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砖柱应按计算配置竖向钢筋,但分另不应少于4Φ10和4Φ12。
配筋砖柱宜采用组合砖柱,砖柱的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
设计烈度为9度时,变截面柱或较高的柱宜采用钢筋凝凝土柱。
第56条 设计烈度为了7度时,应在屋架底部标高处沿房屋外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厘米,配筋不应少于4Φ12。圈梁在转角处应培设斜向钢筋加强,圈梁内的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除应在屋架底部标高处沿房屋外墙和承重内墙设置闭合圈梁外,还应沿培高每隔4米左右培设圈梁一道。
第57条 屋架、大梁应用螺栓与墙顶圈梁或同圈梁整体浇筑的柱顶垫块牢固联结。
第58条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遵守表8的规定。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8
第59第 木屋盖的檩条必须与屋架钉牢,并应有较长的搁置长度。支撑与屋架、天窗轲的联结应采用螺栓。
第60条 双曲砖拱的跨度,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宜分别不大于15米、12米、9米。砖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