α--地震影响系数,应按图3采用;
αmax--地震影响系数α的最大值。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αmax3分别取0.23、0.45、0.90;
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包括恒载、雪荷载、楼面活荷载及吊车荷载(软钩吊车的悬吊重量不考虑),并按本规范第23条的规定取值。
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k的重量;
Hi、Hk--分别为质点i、k的高度。
图 2 地震影响系数α
第15条 高度不超过150米的独立烟囱以及重理、刚度分布与其类似的高柔构筑物,在水平地震荷载作用下,高度为Hi的截面上的弯矩Mi和剪力Qi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3)。
图 3 独立烟囱地震内力分布图
(a)结构简图;(b)弯矩;(c)剪力
结构底部弯矩
(5)
结构底部剪力
(6)
式中 H--独立烟囱的重心高度;
H--独立烟囱的高度;
V--独立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按表2确定。
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V值 表2
第16条 对于本规范第14、15条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其水平地震荷载及所产生的结构内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结构j振型重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
式中 aj--相应于结构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a值,按图2采用;
X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相对水平位移;
γj--结构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C--结构影响系数,按表1采用。高度超过50米的多层房屋,取C=0.4。
(二)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
式中 Sf--结构j振型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弯矩、剪力或轴向力),一般只需考虑前1~3个振型。
第17条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厂房考虑空间作用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确定地震荷载。
第18条 不等高单层厂房按公式(4)的地震荷载求得的高低跨交接处以上柱各截面的弯矩和剪力,均应乘以修正系数η。
第19条 验算单层厂房突出屋面的窗架及其垂直支撑的抗震强度时,天窗的水平地震荷载可取公式(4)计算结果的1.5倍。
验算突出建筑物顶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抗震强度时,其水平地震荷载可取公式(4)计算结果的3倍。
第20条 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房屋、底层全框架及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其楼层地震剪力可按附录三进行分配。
重量或刚度分布极不对称的建筑物,应考虑地震荷载引起的扭转作用。
第21条 设计烈度为8度及9度时,悬臂结构,长跨结构及烟囱等高柔构筑物,应验算竖向地震荷载的作用,并应按水平地震荷载与竖向地震荷载同时作用于结构上的最不利的情况进行验算。
设计烈度为8度及9度时,可分别取该结构或部件重量(按本规范第14条中Wi的规定取值)的10%和20%作为竖向地震荷载,并应考虑上下两个方向的作用。
第二节 荷载组合和强度验算原则
第22条 验算结构和地基的抗震强度时,地震荷载应与下列荷载组合。
恒载,取全部。
雪荷载,取50%。
楼面活荷载,按等效均布荷载考虑时,取50~70%;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全部,此时,均不再考虑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楼面活荷载的折减系数。
风荷载,验算高柔构筑物(如烟囱等)时,取25%。
吊车荷载,吊车及其悬吊重量,按地震时可能出现的对排架不利的情况考虑;短时作用的水平荷载,如吊车制动力等不考虑。
第23条 验算结构的抗震强度时,如采用安全系数方法,安全系数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80%,但不应小于1.1;如采用容许应力方法,容许应力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125%。
当只验算竖向地震荷载作用下结构抗震强度时,安全系数或容许应力应按不考虑地震荷载时的数值采用。
第24条 砖结构的震强度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四进行。
第四章 抗震构造措施
第一节 多 层 砖 房
第25条 本节及以后各节有关承重砖结构的规定仅适用于普通粘土砖砌体。
第26条 当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并遇有不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将房屋分成若干体形简单、结构刚度均匀的独立单元。
一、房屋立面高差在6米以上;
二、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三、各部分结构刚度截然不同。
防震缝应沿房屋的全高设置,并两侧应布置墙,基础可不设防震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