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

2019-08-31 15:57

第4条 抗震设计应尽量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二、全面规划,避免地震时发生次生灾害(如火灾、爆炸等)。

三、选择技术上选进、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

四、力求建筑物体型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立面、平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

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联结部分具有较好的延性。

六、不做或少做地震时易倒、易脱落的门脸、装饰物、女儿墙、 檐等。

七、减轻建筑物自重,降低其重心位置。

八、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 场地和地基

第一节 场 地

第5条 选择建筑物的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资料,对场地作出综合评价。应尽量选择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宜在危险的地段进行建设。

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一般是属于Ⅰ类场地上或开阔平坦、坚实均匀的Ⅱ类场地土等地段。

对建筑物抗震不利的地段,一般是属于Ⅲ类场地土、条状突出的山脊、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其中包括胶结不良的第三系沉积)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地基持力层在平面分布上软硬不均(如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等)、非发震断裂与发震断裂带交汇的附近等地段。

对建筑物抗震危险的地段,一般是发震断裂带及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等地段。

注:场地土一般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 稳定岩石;

Ⅱ类 除Ⅰ、Ⅲ类场地上外的一般稳定土;

Ⅲ类 饱和松砂、软塑至流塑的轻亚粘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冲填土以及其它松软的人工填土等。

岩石和土的鉴别指标应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执行。

第6条 当建筑物场地为Ⅰ类场土且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设计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设计,但地震荷载仍应按原设计烈度计算。

第二节 地 基

第7条 天然地基按容许承载力方法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时,可参照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验算,但应采用本规范第22条的组合荷载,并将地基土容许承载力按下式进行调整:

式中 ψ--地基土容许承载力的调整系数。对一般粘性土,当[R]≤12吨/米2时,可取ψ=1.0,当[R]≥30吨/米2时,可取ψ=1.7,当[R]在上述两种情况之间时,ψ值按内插法确定;稳定的岩石、碎石类土、砂土,ψ值均可取1.25。

[R]--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吨/米2)。

[R]'--调整后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吨/米2)。

对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房屋、底层全框架房屋、水塔、以及符合本规范第13条注中规定的设计烈度及场地土上的建筑物,均可不进行地基的抗震强度验算。

第8条 建筑物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有软弱粘性土层,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其容许承载力分别小于8吨/米2、10吨/米2、12吨/米2时,宜参照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如:采用桩基或其它人工处理地基、扩大基础底面积和加设地基梁、加深基础、减轻荷载、增加结构整体性和均衡对称性等。

第9条 当建筑物地基位于故河道或暗藏沟坑的边缘地带,边坡地的半挖半填土上,成因、岩性或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地层上时,可参照本规范第8条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第10条 当建筑物地基(一般考虑在地表下15米范围内)有饱和砂土层或粒径大于0.05毫米的颗粒占总重40%以上的饱和轻亚粘土层时,应经试验确定在地震时是否可能液化。

饱和砂土是否可能液化,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鉴定。当有经验时,也可采用其它方法(如静力触探、相对密度及其它种类的动务触探等)鉴定。

对地面以下15米范围内深度为ds的饱和砂土,其标准贯入锤击数N83.5值小于按下式算出的N'值时,则可认为是可液化砂土:

式中 N'--饱和砂土所处深度为ds,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距离为dw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N'--当ds=3米 ,dw=2米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其数值分别为6、10、16;

ds--饱和砂土所处深度(米);

dw--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的距离(米)。

第11条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直接将可液化土层作为建筑物地基的持力层,否则应对可液化土层进行加密处理或采用桩基。采用加密处理时,加密后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应大于公式(2)算出的临界值(N')。采用打桩处理时,桩应穿透可液化土层,并有足够的长度伸入稳定土层。

第12条 在有因液化而导致滑移或地裂可能的河岸边坡和故河道边缘进行建筑时,应采取相应的地基稳定措施。

第三章 地震荷载和结构抗震强度验算

第一节 地震荷载

第13条 建筑物应进行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除本规范第21条的规定外,一般只需考虑水平方向的地震荷载,并可在建筑物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

注:设计烈度为7度且场地上为Ⅰ、Ⅱ类的下列建筑物,可不进行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但应按本规范的

有关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①柱高不超过10米的单跨及多跨等高的单层房屋;

②烟囱、筒支承水塔和柱高不超过7米且容量不超过20吨的柱支承水塔;

③灰土墙承重房屋。

第14条 高度不超过50米且重量、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以剪切变形为主的建筑物,以及一般单层工业厂房和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的建筑物,其水平地震荷载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构计算简图如图1所示。

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

图1 结构计算简图

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

式中 C--结构影响系数,应按表1采用;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T1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结构基本周期可按附录一确定,对于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及底层全框架房屋,取α1=αmax;

结构影响系数C值 表1

α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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