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条文解释】
1、在风桥的上面与巷道接口严密,用混凝土浇灌填实。 2、在风桥的下面与巷道的接合处,应用混凝土充填,桥面应抹面。
3.3.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报废风桥要及时拆除。
【条文解释】
1、在风桥上、下设风门、调节风窗,增加了通风系统的不稳定性。
2、因风桥是将两股平面交叉的新、污风流隔离成立体交叉的一种通风设施,在矿井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一些地区或煤矿企业已经不提倡使用风桥,原因一是风桥的可靠性差,二是为了减少矿井内部漏风,所以报废不使用的风桥要及时拆除。
四、瓦斯管理 4.1机构设置
4.1.1矿井设立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配备一名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条文解释】各矿井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设置机构和配齐人员。
4.2瓦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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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条文解释】 1、什么是瓦斯积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即瓦斯积聚。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有很多,请参考学习。
根据瓦斯超限浓度范围,进行分级追查分析。
4.2.3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条文解释】
1、矿井应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赋存参数,此项工作一般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2、2011年10月14日国家下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各矿井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时,应编制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案和措施,严格按规定的程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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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瓦斯防治实行“一井一策,一面一策”,矿井要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高瓦斯和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条文解释】
1、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并在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矿井在上年年末,应根据来年的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
(1)、应结合矿井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据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瓦斯抽采设计,制定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瓦斯治理措施,详细说明抽采达标及抽掘采平衡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2)、列出具体瓦斯防治工程及计划表,分述基建和生产期的瓦斯治理方法及施工安排;
(3)、列出人员及设备组织安排; (4)、明确瓦斯治理效果目标; (5)、明确保障措施。
2、高瓦斯和突出煤层的每一个采掘工作面都要单独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
4.2.5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每月要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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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1、检查地点: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零散作业地点,密闭、矿井的总回、采区回风巷及有瓦斯涌出需要检查的特殊地点。
2、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不小于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不少于三次。
3、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应根据当月的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时间、巡回路线、交接班地点等。
4.2.6临时停风地点,应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要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
【条文解释】
1、盲巷的处理原则,临时停风应撤人、断电、设栅栏,警标。长期停风,应24小时内封闭。
2、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目的是防止电火花、通过管路和轨道杂散电流引起的电火花进入采空区,引起瓦斯事故。
4.2.7瓦斯排放及启封密闭前,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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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关于瓦斯排放及密闭的启封,公司下发了晋大矿技字[2010]20号《关于下发煤矿井下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在这个文件里,对瓦斯排放及密闭的启封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侦探巷道内瓦斯含量的规定 (2)、救护队侦探和排放瓦斯的行动原则 (3)、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原则 (4)、排放瓦斯方案的制定 (5)、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6)、排放瓦斯相关部门或领导的职责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8)、相关的其他规定
4.2.8瓦斯检查工应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
【条文解释】
1、持证上岗,是指瓦斯检查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瓦斯检查员资格证。
2、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是指这三种记录的内容、数据完全一致。
4.2.9对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准备)和回撤、井下摄像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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