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Q(1-7)部分要求(3)

2019-08-31 21:41

· 药品容器的渗出物(已被反复证明在药物制剂中未发现渗出物或其量在可接受的安全性标准之内)。

· 粒度试验(根据产品性能可作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或在出厂时检验)。

· 溶出度试验(由易溶于水的原料药制成的立即释放的固体口服制剂,如果在开发研究中已证明有稳定的快速释放特性,其溶出度试验可用崩解试验来代替)。[见判断图 7#(1)~7#(4)]

2.6参数性出厂

对制剂来说,参数性出厂可用于替代常规的检验出厂。最终灭菌制剂的无菌检验就是一例。在此情况下,每个批次的出厂取决于对特定参数监测结果的满意度,如制剂生产中的最终灭菌阶段的温度、压力和时间。这些参数通常可以更精确地控制和测定,因此在预测无菌时,它们比最终成品的无菌试验更可靠。

3.1 规范:定义和论证

除了出厂试验外,规范中可能还列出了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见 2.3)、定期试验和其他不必每批必检的试验。在这种情况下,申报者应弄清哪些试验是每批必检的,哪些试验不必每批必检,并对实际的实验次数进行论证和说明。在没有进行每批必检的情况下,原料药或制剂检验结果应符合认可标准的规定。

应注意经批准使用的规范,如要修改,事先经管理部门批准。

规范的论证

规范最初提出时,应递交每一个方法和限度的论证。论证是指有关的研究开发资料、药典标准、用于毒理和临床研究的原料药及制剂的试验资料、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研究的结 果;考虑到分析方法和生产的波动,应制订一个合理的范围,全盘考虑是非常重要的。

指导原则中末提及的一些其他方法也可以使用和接受。申报者应论证其替代的方法。论证应以新原料药和制剂工艺中的数据为基础,论证可以考虑给定方法或认可标准的理论偏差,但所得的实际结果决定了使用哪种方法。

在制订和论证规范时,应考虑稳定性和生产规模或论证批次的试验结果,特别是初步稳定性试验批次的结果。

以图表形式呈报试验结果有助于合理评价各自的认可标准,尤其是含量和杂质量。呈报的试验结果中应包括研究开发工作的数据,还应包括模拟上市生产的新原料药或新药制剂的稳定性数据。删去规范中的试验项目应以开发研究中的数据和工艺论证的数据为基础。

新原料药

以下试验项目和认可标准一般适用于所有新原料药。

(a)性状:对新原料药状态(如固体、液体)和颜色的描述。若任何一种性质在贮 藏时发生变化,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b)鉴别:理想的鉴别试验应能很好地区分可能存在的结构相似的化合物。鉴别实验对原料药应具专属性,如红外光谱(IR)。仅以一个色谱保留实践作为鉴别是不具专属性的,但用两种不同分离原理的色谱方法或用一种色谱方法与其他试验结合,如 HPLC/UV、二极管阵列、HPLC/MS 或GC/MS 通常是可接受的。如果新原料药是盐,应进行每个离子的鉴别。一个对盐本身专属的试验即足够了。

据光学活性的新原料药,也需进行专属性鉴别或进行手性含量测定。

(c)含量测定:应选专属性强、能反映产品稳定性能的方法测定新原料含量。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如 HPLC)测定新原料药含量和杂质含量。

如果认为含量测定采用非专属的方法是可行的, 应该用另一种分析方法来补充完善其专属性。如:若新原料药用滴定法测定含量,同时选用适当的方法测定杂质。

(d)杂质:杂质包括有机、无机杂质和残留溶剂,参见 ICH 指导原则“新原料药杂质”和“药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具体内容。

判断流程图#1 阐述了如何从开发研究中得到的数据群推测杂质合理的限度。在上报时, 不可能有足够的数据来评估工艺的一致性,因此,在申报是不是已建立一个能包含所有批数据的认可标准(见 2.5)。

新药制剂

以下试验项目和认可标准一般适用于所有新药制剂。 (a)性状:应对剂型进行描述(如大小、形状、颜色),如果在生产或贮藏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 应进行调查, 并作出相应的措施。 认可标准应包括对最终可接受外观的描述,如果在贮存中颜色发生变化,可考虑进行定量分析。

(b)鉴别:制剂的鉴别试验应制订其所含的新原料药的鉴别,该试验能区别可能存在结构相近的化合物。仅以一个色谱保留时间作为鉴别是不具专属性的,但用两种具不同分离原理的色谱方法或用十种色谱方法与其他试验结合,如 HPLC/UV、二极管阵列、HPLC/M或 GC/MS通常是可接受的。

(c)含量测定:所有新制剂的含量测定要用专属性强、能反映产品稳定性能的方法。在许多情况下,含量测定和杂质检查可以用同一种方法(如 HPLC)。如果含量均匀度的方法也适用于含量测定,含量均匀度的结果可用于制剂含量的测定。

如果认为含量测定采用非专属的方法是可行的, 应该用另一种分析方法来补充完善其专属性。如:若新原料药用滴定法测定含量,同时选用适当的方法测定杂质。当证明用非专属性方法进行含量测定时辅料有干扰,则要采用专属性的方法。

(d)杂质:杂质包括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和残留溶剂。详见 ICH 指导原则“新药制剂杂质”和“药品中的残留溶剂”。

专属性试验/标准

新原料药

(a)物理化学性质:如水溶液的 pH、熔点/熔距、折光率。

(b)粒度:对一些打算制成固体或混悬剂的新原料药,粒子大小将显著影响溶出速率、生物利用度和(或)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应用适当方法测定粒子大小,提出认可标准。

判断图#3 提供了在何种情况下需考虑粒子大小试验的附加指导原则。

(c)多晶型:有些新原料药以不同晶型存在,不同晶型物理性质不同。多晶型也可能包括溶剂化物和水合物(亦称假多晶型和无定型物),在某些情况下,形态不同可能影响新药制剂的质量或功效。如果不同晶型会影响功效、生物利用度或稳定性,就应规定适当的固体晶型。

物理化学测试和技术常用于测定多种形态是否存在,这些方法举例如下:熔点(包括热层显微镜)、固体形态的红外光谱、粉末 X 线衍射、热分析法[差热扫描(DSC)、热重分析(TGA)和差热分析(DTA)]、雷曼光谱、电子扫描显微镜、固态 NMR(磁共振光谱)。

测定制剂中多晶型的变化,在技术上通常很困难,一般可用替代方法(如溶出度)[见判断图 4(3)]来监测生产工艺。多晶含量在无其他替代办法的情况下才作为一个试验项目并列出认可标准。

(d)手性新原料药试验:根据下述原则,判断流程图#5 概括何时或是否需要对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进行手性的鉴别试验、杂质检查和含量测定。

原料药:杂质 被开发为单一对映体的手性原料药,其另一种对映体必须用于其他杂质相同的方式进行控制,然而,由于技术上的局限性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不包括相同的定性或定量的限度。经论证可以通过对原料药材及中间体进行适当的检验来进行控制。

含量测定 规范中应包括一种对原料药对映体具有选择性测定的方法,为此可以采用手性含量测定方法或非手性含量测定与控制对映体杂志结合起来的方法。

鉴别 对于单个对映体的原料药鉴别试验,应能区分开两种对映体和其外消旋体的混合物。对于外消旋体的原料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它在出厂/认可的试验中特别需要进行立体特征鉴别试验:(1)当外消旋体被对映体取代的可能性极大,或(2)当用证据显示所选择的结晶工艺可能产生不需要的非消旋体混合物。

制剂:降解产物 要控制制剂中的另一对映体,除非在制剂的生产和储存中以表明外消旋化微乎其微。

含量测定 当己知的生产和储存中已表明外消旋化微乎其微,非手性含量测定就足够了。否则应采用手性含量测定方法或者可以采用非手性测定方法, 结合经论证的可控制另一对映体存在量的方法。

鉴别 在制剂的出厂规范中通常不必列入立体特异性鉴别试验。 如果只记得生产和储存中外消旋化微乎其微,则立体特异性鉴别试验更适合列入原料药的规范中。如果只集中会发生外消旋化,手性含量测定或对映体的杂质检查可以作为鉴别。

(e)水分:若已知新原料药易吸潮或吸湿后降解,或原料药含结晶水,则该项试验是重要的。根据水合作用或吸湿的数据来验证标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用干燥失重法,对于水分检测应首选特定的水分测定方法(如费休法)。

(f)无机杂质:对无机杂质(如催化剂)的试验内容和认可标准的制订应根据生产工艺,在开发阶段就应研究。硫酸盐灰分/炽灼残渣的检验方法和认可标准可参照药典方法。其他无机杂质可用其他合适的方法来测定,如原子吸收光谱。

(g)微生物限度:有必要规定需氧菌的总数、酵母和霉菌总数和不得检出的特定致病菌(如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沙门菌、假单胞绿脓杆菌),这些都可用药典方法测定。微生物项目的方法和认可标准应根据原料药性质、生产方式和制剂的预期用途而定。例如,在生产无菌原料药时,要用无菌试验。用于生产供注射用制剂的原料药,要用内毒素试验。

新药制剂

在特定的新药制剂中应包括附加试验和认可标准, 下面选释性地提供了新药制剂和试验项目及其合适的认可标准的典型实例。这些特定的剂型有:固体口服制剂、液体口服制剂和非肠道给药制剂(大小容积)。其他剂型的申报可参照这些指导原则。

3.3.2.1 下面的试验适用于片剂(素片和包衣片)和硬胶囊,其中某些试验也适用于软胶囊和颗粒剂。

(a)溶出度:固体口服制剂的规范中通常包括测定制剂中原料药释放的试验,对立即释放的剂型,通常进行单点测定。对修饰释放的剂型,应建立合适的试验条件和取样方法,例如,对持续释放制剂,应采用多时间点取样,对延迟释放制剂,应采用二步试验(连续或平行使用不同的溶剂)。

如果溶出度显著影响生物利用度,认可标准应能剔除生物利用度不好的批次,否则要制订能符合临床认可批次的试验条件和认可标准[见判断图#7(2)]。

对于延迟释放的制剂,如果人体生物利用度数据可反映制剂不同的释放速率时,可用体内体外相关性来建立认可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数据,而且药物释放与体外试验条件显示依赖关系时,则应根据这些批次数据来建立认可标准。一般在任何指定的时间点,平均释放速率的允许变化值不得超过标示量的±10%(即总变异为 20%:如规定 50±10%,则可接受的

范围是 40%~60%),除非生物等效性研究支持一个更宽的范围[见判断图井 7(3)]。

(b)崩解:对于含有在生理范围内溶解性很好的原料药(在 pH 为 1.2~6.8,剂量/溶出体积小于 250m1),其快速溶出的药物制剂(在 pH 为 1.2、4.0 和 6.8,15 分钟内溶出度大于 80%),一般作崩解试验就足够了。通过对作溶出度还是做崩解检查的正确选择,获得评价处方和工艺耐用性[见判断图#7(1)]方面的研究资料。

(c)硬度脆碎度:通常硬度脆碎度试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控制(见 2.3 节),在这些情况下规范中通常不必包括这一个项目。如果硬度和脆碎度对制剂质量有重要影响(如咀嚼片),则在规范中应包括这个认可标准。

(d)剂量单位均匀度:这一概念包括制剂的质量和制剂中活性物质的含量,可以使用药典方法。通常规范中应包括一个或另一个但不能同时包括两个。如合适,这些试验应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在规范中应列入其认可标准。当新药制剂满足了可以用重量差异来代替含量均匀度的条件时,可用重量差异来测定新药制剂的均匀性,此时申报者应该在药物开发阶段就证明制剂是足够均匀的。

(e)水分:如合适,应进行水分测定。认可标准应由制所含结晶水或吸附水的数据而定。在某些情况下,做干燥失重即可,对于水分检测应首选特定的水分测定方法(如费休法)。

(f)微生物限度:微生物限度试验是 GMP 和质量保证的内容之一。一般来说,制剂要进行该项检测,除非其所有原辅料在生产前已检测过,并且已经有效的研究证明在生产过程中不会再被微生物污染。对口服固体制剂,经科学的论证,可建议免做微生物限度试验。

3.3.2.2下述特定试验适用于口服液体制剂和用于配制成口服液体的粉末剂,如颗粒剂、干混悬剂

(a)剂量单位均匀度

(b)pH:在应用时应提供 pH值的认可标准,并对建议的范围进行论证。 (c )微生物限度

(d)抗微生物防腐剂含量:对需加入抗微生物防腐剂的口服液体制剂,应制定防腐剂含量的认可标准。这些标准应根据能保证制剂在整个使用期间和货架寿命期微生物限度在合格范围内的水平而定。按药典抗微生物防腐剂有效试验的方法,来确定抗微生物防腐剂的最低有效抑菌浓度。

在出厂检验中通常要进行抗微生物防腐剂含量测定。在某些情况下,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足以代替出厂试验。若抗微生物防腐剂含量试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检测,还应将其认可标准列入规范中。

(e)抗氧剂含量:通常要进行抗氧剂含量的出厂检验。在某些情况下,如开发和稳定性资料证明了抗氧剂含量的有效性,在货架寿命期间可不必进行该项试验,在生产过程中所作的检测足以替代出厂试验。 若抗氧剂含量在生产过程中检测, 其认可标准还应订入规范中。

若仅进行出厂检验,则无论是生产工艺还是容器/封闭系统发生改变,都应对仅进行出厂检验进行重新研究。

(f)渗出物: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和稳定性资料表明容器/封闭系统的渗出物始终低于可接受的安全限度,可取消该试验。如容器/封闭系统或处方改变,则应重新研究。

(g)乙醇含量:当有规定乙醇含量要标于标签上时,应规定乙醇含量,其含量可测定或计算。

(h)溶出度:除了上述的项目外,对口服混悬剂和配制成混悬剂的干粉末制剂来说,必要时(原料药不溶解),应进行溶出试验并制订认可标准。

(i)粒度:对口服混悬剂的粒度,应有一个和是的定量标准和测量方法。对这些处方药是采用溶出度方法还是粒度方法时,应考虑研制开发时的资料。

(j)再分散性:对在贮藏时要沉降(产生沉淀)的口服混悬剂;应制订再分散性的认可标准。振摇也许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k)流体学特性: 对较粘稠的溶液或悬浮液, 在规范中应订入永久学特性(粘性/比重)并说明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 在产品开发阶段所积累的数据足以说明是进行抽批试验还是从规范中略去此项。

(l)比重:对于口服悬浮的、比较粘稠的或由非水溶剂配制的溶液,可制订合适的比重标准。该检测可作为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m)重新配制时间:对要求进行重新配制的干粉末制剂,应提供重新配制时间的认可标准。选择的稀释剂应经论证。在产品开发阶段所积累的数据足以说明是进行抽批试验还是从规范中略去此项。

(n)水分:对需要重新配制的口服制剂,必要时建议进行水分测定,并有一认可标准。在产品开发阶段,如果已确定是吸附水,而不是结晶水,则一般认为干燥失重足够了。

3.3.2.3 非肠道制剂:下面的试验适合于非肠道制剂。 (a)剂量单位均匀度

(b)pH:在应用时应提供 pH值的认可标准,并对建议的范围进行论证。 (c)无茵:所有的非肠道给药制剂应有无菌检测的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 (d)内毒素:应在规范中列入内毒素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如鲎试剂试验。 (e)热原:经论证,热原试验可替代内毒素试验。

(f)微粒: 非肠道给药的制剂必须制订微粒的认可标准。 (g)水分:

(h)抗微生物防腐剂含量 (i)抗氧剂含量 (j)渗出物

(k)给药系统的功能试验:包装在注射器、自动注射盒或相当的容器中的非肠道制剂应有给药系统功能的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这些包括注射能力控制、压力、密封性(泄漏)和(或)一些参数,如滴帽移动力、活塞释放力、活塞移动力、动力注射器作用力。

(l)渗透压摩尔浓度:当在标签上注明制剂的张力时,应对其渗透压摩尔浓度进行适当的控制。在开发和论证阶段积累的数据足以证明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控制,还是进行抽批试验 或直接计算。

(m)粒度 (n)再分散性 (o)重新配制时间

Q6b生物技术产品及生物制品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和含有这些成分的产品(如与其形成的结合物)。这些蛋白质和多肽由基因重组或非重组细胞培养表达系统生产,可高度纯化,并可用一套适宜的分析方法予以鉴定。

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从动物组织或体液中分离的蛋白质和多肽。 但其适用性应与有关质量管理机构协商。 本指导原则不涵盖抗生素、合成肽和多肽、肝素、维生素、细胞代谢物、DNA 产品、过敏原提取物、常规疫苗、细胞制品、全血和血细胞成分。

2.1 鉴定

2.1.1 物理化学性质 2.1.2 生物活性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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