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9-08-31 23:52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1年10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生会会员】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条 【学生会的权力归属】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任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

(二)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

(四)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法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生会的原则】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院内外展现法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法学院和法学院学生会的荣誉。

第八条 【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会会员行使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受到本会的协助,履行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义务受到本会的监督。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法学院学生会会员进行自我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

第十条 【学代会的任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任期为一年,每届学代会在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卸任。根据学代会的决议,其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

每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召开。时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并向全院公告,且开会日期应晚于公告日期至少一个月、至多两个月。

经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学代会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届学代会的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

(一)学生会主席提出;

(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四)学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一届学代会任期只能延长或缩短一次,且延长或缩短的幅度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学代会任期延长或缩短,其常委会及主任、学生会主席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任期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成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

(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

通过本章程规定的任何方式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均须符合上述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以班级为单位产生,每班四人。各班时任的经民主选举产生并由院团委任命的班长自动成为代表,其余代表由全班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学代

会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两周内产生学代会代表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代表可以连任。

学生会主席、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在任职期间为学生代表大会当然代表,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代表。

已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代表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就职后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常委会公示之日就职。

第十三条 【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代会常委会相同,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每班一人。各班在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后,由全班会员从代表中直接选举一人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两周内选举产生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委员可以连任。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在任职期间为学代会常委会当然委员,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委员。

已产生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常委会就职后经重选或补选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公示之日就职。

学生会主席、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各部部长不得兼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兼任时,当事人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卸任。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产生的组织和监督】每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时任学代会常委会组织并监督。时任学代会常委会在公告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同时,通知各班产生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在各班产生并报告代表和委员后,将代表和委员的名单向全院公示。

学代会常委会接受会员关于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匿名举报。自向全院公示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名单之日起至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一日止,学代会常委会经调查证实已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

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班级。其所在班级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进行重新选举并报告结果。学代会常委会将重选结果向全院公示,在此后一周内,经调查证实重选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

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已产生的或重选的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问题。

各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或重新选举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的,或重选产生的代表、委员被常委会取消资格的,此届相应代表、委员名额空缺。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和递补】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因下列原因缺位的,学代会常委会可以组织补选:

(一)辞职;

(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

(三)作为班长自动成为代表者不再担任班长,而使代表职务自动卸任; (四)常委会委员成为学生会主席、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部长,而使委员职务自动卸任;

(五)被学代会常委会罢免。

缺位代表、委员所在班级向常委会提出补选要求时,或需要召开学代会会议但全体代表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四分之三时,学代会常委会必须组织补选;需要召开学代会常委会会议但全体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四分之三时,学代会常委会必须组织补选,除非此时距次届学代会常委会就职日期不到两个月。

各班学代会代表中作为班长直接成为代表者不再担任班长而使代表职务自动卸任的,其所在班级可以单独补选代表,在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或选举班长并使其自动成为代表。

各班在有代表缺位时,有班长未担任代表的,该班长自动递补成为代表;各班在其学代会代表无人缺位时选举班长的,新当选的班长不能成为代表。

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或学代会会议召开前两周内,暂停学代会代表和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材料科学基础试卷2003B卷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