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在必要时组织关于学生会特定问题的调查。
学代会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在审议后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代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在学代会常委会按本章程规定须行使职权时,或经学生会主席或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主任必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
学代会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主任清点票数。
学代会常委会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缺席常委会会议,或出席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发言、表决等权利。
学代会常委会会议闭幕当日或次日,常委会应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权利】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按本章程和学生会的规定,分别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和学代会常委会行使提案、质询、审议、表决、投票、监督等权利。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监督学生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向会员传达学生会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罢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而成为代表、委员的;
(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职权和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协助候选人、报名人违纪,或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的;
(六)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主任;
(二)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 (三)八名或八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四)有关代表、委员所在的班级十五名或十五名以上会员联名。 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三十一条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的罢免】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三)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
(五)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 (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七)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
(八)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
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学代会常委会主任被罢免后,其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代表的职务一并免职。
第三十二条 【校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学生会主席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名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学代会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提名人选应符合校学生会关于学代会代表任职条件的规定。
提名应包含本科各年级的会员,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校学代会开幕时任职的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以及即将就职的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新任委员为校学代会法学院当然代表。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学代会常委会选举产生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被选举人应符合校学生会关于常代会委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缺位的,由学代会常委会按校学生会相关规定补选。 学代会常委会可以按校学生会相关规定罢免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十二名或十二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三十四条 【班级权力机构】学生会会员在所在班级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班学生班会。班会决定班级重要事项,选举产生班委会。班会受院学生会的监督。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的性质和地位】法学院学生会主席是法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生会。
学生会主席兼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领导执行委员会。
学生会主席对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学生会主席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工作,必要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当面报告工作并接受质询。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的任期、就职和卸任】学生会主席的任期为一年,每任主席在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卸任。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学生会主席任期相应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的职权】学生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执委会各部门; (二)提议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四)向学代会提议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五)向学代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
(六)向学代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问题的提案;
(七)向学代会提名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人选,担任校学代会法学院代表团团长;
(八)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名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根据常委会的表决结果任命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
(九)向学代会常委会提议免去执委会副主席的职务,根据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免去执委会副主席的职务;
(十)免去执委会各部部长的职务;
(十一)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出执委会部门设置的变更; (十二)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出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 (十三)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外交流; (十四)授予学生会的各种荣誉;
(十五)应当由学生会最高负责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学生会主席由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和原则】时任学生会主席、法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会员)一人、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
主席组成学生会选举委员会,组织和监督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和补选。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委员会委员报名参选学生会主席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且不得再次加入。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原本职务被罢免的,自罢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且不得再次加入;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本职务但仍为学生会会员的,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变。选举委员会在成立后不再接受任何人成为委员。
选举委员会于学代会常委会确定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后、开会日期前至少一个月成立。
选举委员会受学代会和学代会常委会监督,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投票前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以及选举组织和监督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实体会议行使职权,按本章程及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通过发布公告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和决定向全院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院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报名方式、举报方式等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适用本章程中有关选举的规定及学生会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参选学生会主席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参加学生会主席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
(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
(五)以往从未被学生会认定为违纪,或被罢免所担任的学生会职务。 第四十一条 【选举报名和公示】选举委员会在成立后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选的会员应在此期间向选举委员会提交报名表与学院开具的成绩单。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将报名人名单向全院公示至候选人名单公示时止。 第四十二条 【资格审查和候选人公示】选举报名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