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4)

2019-08-31 23:52

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可以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了解情况、审查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

经审查发现报名人不符合参选条件,可以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因认定候选人不符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或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的条件而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须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候选人名单及资格审查情况向全院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

第四十三条 【候选人、报名人的违纪】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人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干扰或操纵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压制、报复举报人的;

(七)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八)挪用学生组织经费用于个人选举的;

(九)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自报名人名单公示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或报名人不符合参选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的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任何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

选举委员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报名人违纪的问题,或在资格

审查结束后主动调查候选人不符合参选条件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的调查和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或报名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如认为报名人确有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如认为候选人确有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由常委会在开会听取候选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选举委员会可对被查出确有不当或违纪行为的学代会代表、学代会常委会委员或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等当事人进行警告,或提请学代会常委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复议】候选人、报名人或其他会员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有误,或违反本章程或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可以申请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复议,常委会不得拒绝。学代会常委会在调查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违纪】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参与或协助候选人、报名人从事违纪行为的; (二)接受候选人、报名人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的;

(三)知晓候选人、报名人存在违纪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的情况而隐瞒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对特定候选人、报名人进行偏袒或压制的; (五)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六)隐瞒或拒不接受会员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或利用职权打击、压制举报人,或违反保护举报人的义务的;

(七)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情形的。

在选举期间,任何会员有权利就选举委员会委员违反选举纪律的问题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匿名举报。学代会常委会的调查参照有关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调查的规定。

学代会常委会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选举委员会有关委员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如认为有关委员确有违纪行为,经表决以常

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罢免有关委员,并可视情况继续对其进行追究,直至罢免其在学生会担任的其他职务。

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选举委员会委员违纪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选举场合与竞选演说】学生会主席选举在每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

在选举投票前,候选人应按其姓名的音序发表竞选演说,并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第四十九条 【退出选举】自报名时起至在选举投票前一日止,候选人或报名人可以随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的申请,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向全院公示。候选人、报名人自公示时起退出选举且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候选人在投票现场宣布退出选举的,包括在进行多轮投票时于其参加的任何一轮投票前宣布退出选举的,在宣布时即行退出选举。

第五十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的方式】选举学生会主席时,每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行使平等的选举权,进行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达到全体学代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选举方为有效。

候选人数多于一人时实行差额选举,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应进行多轮投票,直至有一人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时当选。在每轮投票中,若有一人得票最多但未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与次多的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若有若干人得票最多且票数相等但未过半数,则对这些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

候选人数为一人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时当选。若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半数,则学生会主席空缺,选举委员会应按前述规定重新组织选举,自次日起接受报名,学生代表大会应在一个月内开会重新选举学生会主席。

第五十一条 【计票、公布选举结果与选举委员会的解散】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当场组织投票、唱票、计票,由学代会会议主持人从代表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监督投票,并向学代会宣布选举结果。

学代会主席团在选举学生会主席的学代会会议闭幕后发布的会议公报中向全院公告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在学代会会议公报发布时解散。

第五十二条 【选举书面材料的保管与处理】选举报名表、书面材料、调查证据、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全部选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 【选举规章制度的修改】在选举期间,学生会修改本章程中有关选举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应修改自此次选举期间结束时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的罢免】学生会主席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不符合学生会主席参选条件、违反选举纪律或违反选举程序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三)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四)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五)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

(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 (七)在学生会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八)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

(九)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在学生会财务管理中,有作假帐、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私分物资等行为的;

(十一)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的;

(十二)有其他情形,经学生代表大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常委会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二)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罢免案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代会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的补选与代理】学生会主席因下列原因缺位,且此届任期所剩超过四个月的,学生代表大会应进行补选:

(一)辞职;

(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 (三)被学代会罢免。

补选参照选举的相关规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并监督。

在新任学生会主席产生前,时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集体代理学生会主席的职权。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五十六条 【执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任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由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兼任。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由学生会主席领导。

执行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执委会的任期与主席相同。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执委会任期相应变更。

第五十七条 【执委会的职权与部门】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开展院内学术活动;

(二)组织开展院内文艺、体育、实践活动; (三)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院内外学生交流活动;

(五)应当由学生会最高执行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执委会可以设立若干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可以从会员中招募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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