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和递补,相关补选和递补在此次选举期间结束后进行。
各班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应在学代会常委会发出补选通知后两周内完成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各班代表的递补应在递补后一周内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学代会常委会将补选和递补结果向全院公示,在此后一周内,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证实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补选或递补的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问题。
各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递补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的,或经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或委员被常委会取消资格的,此届相应代表、委员名额空缺。
第十六条 【学代会的职权和原则】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补选学生会主席; (二)罢免学生会主席;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名的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人选; (五)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六)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做出的决议; (七)应当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在审议后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代会会议的召开】每届学代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公示后,候任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组成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此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会议议程。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主持学代会主席团的工作。在开会时,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不能主持会议时,主席团推举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每届学代会在春季学期开学后、校学生会换届前召开第二次会议,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
经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学代会常委会应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学生会主席提出;
(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四)学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在学代会按本章程规定须选举或补选学生会主席、审议学生会主席罢免案、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审议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提名人选、审议撤销学代会常委会的决议、审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时,常委会必须召集学代会会议。
在学代会会议上,学代会主席团可以由会议主持人召集开会,经协商决定临时变更会议议程。
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届学代会的第二次会议和临时会议,行使学代会主席团在第一次会议上的职权。
学代会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应有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任何学代会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学生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学代会会议并在得到会议主持人允许后发言,会员可以旁听学代会会议。
第十八条 【学代会听取报告和确定方针】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时任学生会主席代表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所做的工作报告,确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代表学代会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学代会的提案】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一周内,主席团接受下列人员提出的提案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
(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联名; (二)六名或六名以上候任的新一届学代会代表联名。
主席团在收到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的提案后直接将其列入会议议程:
(一)学生会主席提出;
(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四)候任的新一届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学代会在审议提案后,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将其交付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落实。
在每届学代会的第二次会议和临时会议上,由时任的学代会代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候任的新一届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
第二十条 【学代会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决议】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撤销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下列决议:
(一)对学生会章程的解释或对解释的废止;
(二)制定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是否取消各班已产生的或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资格的决定;
(四)是否罢免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各部部长的决定;
(五)是否罢免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的决定; (六)是否罢免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决定;
(七)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是否因违纪罢免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提出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做出的决议: (一)学生会主席;
(二)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 (三)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
学代会在审议后,经表决以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的工作方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补选和罢免学生会主席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主席团组织投票、唱票和计票;表决章程修正案、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提名人选、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决议的提议、延长
或缩短学代会任期的提议、关于学生会重要问题的提案和其他决议时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由主席团组织清点票数。
学代会代表缺席学代会会议,或出席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发言、投票、表决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会议公报】学生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当日或次日,主席团应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代会常委会的地位】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代会常委会的任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每届学代会常委会在当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卸任。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学代会常委会任期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及其补选】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学代会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由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届满卸任后担任,其任期为一年,每任常委会主任在当届学代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卸任。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任期相应变更。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因下列原因缺位的,常委会从时任常委会委员中补选一人担任主任:
(一)辞职;
(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
(三)因不再担任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而自动卸任; (四)被学代会常委会罢免。
第二十六条 【学代会常委会的职权和原则】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学生代表大会;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废止学生会规章制度;
(五)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主席罢免案;
(六)向学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七)向学代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 (八)确定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
(九)选举和罢免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
(十)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名的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
(十一)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出的学生会部门设置的变更;
(十二)组织和监督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重选、补选和代表的递补,决定取消已产生的或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和委员的资格,罢免代表和委员;
(十三)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监督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复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罢免违纪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十四)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审议并表决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提议;
(十五)罢免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
(十六)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出的免去执委会副主席职务的提议; (十七)监督学生会主席和执委会的工作,要求有关负责人报告工作并向其提出质询;
(十八)监督和审查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执委会的财务预算;
(十九)倾听、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并将通过的提案交付执委会落实,处理未被学代会主席团列入议程的学代会提案;
(二十)监督执委会对学代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提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执委会反映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二十一)接受会员对学生会主席、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代表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