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调试技术质量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72+24小时试运达到最新版《启规》、《验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等标准的要求。
(2)保护、仪表投入率达到100%。 (3)热工自动投入率大于96%。
(4)机组及系统的各项指标应达到或优于原设计的要求。 (5)72+24小时试运期间,汽水品质达到设计要求。 (6)72+24小时试运结束能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7)按照新规程要求,调试单位应保证在机组整套启动时投入全部设备,系统和设施,有关指标应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要求。
2.6 调试仪器、仪表、工具及材料
2.6.1调试必须的仪器、仪表、工具及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2.6.2调试所需燃油、煤、水、汽、气及药品材料由业主供应,乙方应节约使用。
2.7 双方职责
2.7.1、甲方职责
2.7.1.1、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壹套(包括有关设计施工图,设备制造厂设备图及主辅机设备订货技术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等);
2.7.1.2、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 2.7.1.3、及时拨付工程进度价款;
2.7.1.4、负责对外单位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2.7.2、乙方职责
2.7.2.1、履行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和“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中有关调试单位的责任;
2.7.2.2、乙方负责组织编写各专业调试方案及整套启动调试大纲、调试方案、调试进度以及调试的安全措施及有关反事故措施等资料;
2.7.2.3、乙方根据调试的有关规定做好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整试验验收的各项调试工作,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及调试资料的汇总、整理、移交,并组织检查、验收的日常工作;
2.7.2.4、乙方在各项调试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发包方提供有关的数据及结论; 2.7.2.5、在工程质监阶段,乙方必须提供正式试验报告,并接受质监检查 2.7.2.6、乙方应负责施工用各类工器具,并保证计量检定合格; 2.7.2.7、负责自身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伤、福利及食宿; 2.7.2.8、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2.7.2.9、乙方应服从发包方管理人员的安排与调度,积极配合发包方管理人员的各项检查;
2.7.2.10、乙方施工人员应执行发包方制订的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7.2.11、施工期间,乙方必须经常组织安全学习教育,根据施工环境的不同,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严禁违章作业;
2.7.2.12、乙方在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发包方关于安全、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2.7.2.13、乙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2.7.2.14、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转包,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除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外,还需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给发包方违约金。
2.7.3、其他工作界限划分
2.7.3.1、甲方负责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整试验中临时措施的实施(实验测点安装、安装及设备消缺、架子配合)并配合甲方试验。
2.7.3.2、调试中发现设备质量问题或元器件损坏,乙方应向发包方及时汇报。 2.7.3.3、运行中发现的损坏仪表、设备等由乙方负责拆装。 2.7.3.4、负责工程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2.8 职员的提供及更换
2.8.1乙方须派投标文件制定的项目经理祝昌贵常驻工地,代表乙方全面负责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责任心强、组织能力强、项目工作经验丰富等条件。
2.8.2乙方应根据调试工作量,严格按本合同《调试大纲》中确定的各阶段提前派驻调试工程师进驻现场;若该人员派遣计划与调试服务范围不符,有漏洞或缺项,应根据服务范围进行调整,并增派相关人员,合同总价不变。
2.8.3人员派遣计划应根据工期相应调整,若该计划仍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调试需要,乙方应增派相关人员,合同总价不变。
2.8.4由乙方所派调试人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现场工作。
2.8.5如果调试人员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有失职行为,不能胜任本工程调试工作,甲方认为有必要更换人员时,乙方应立即安排一位能胜任调试工作且经甲方认可的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9 合同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2.9.1合同的生效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 2.9.2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2.9.3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则乙方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 2.9.4延误
如果甲方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相应延长乙方服务时间并酌情增加相应费用。
2.9.5撤消、暂停或终止 2.9.5.1甲方的通知
2.9.5.1.1甲方至少应在48小时前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
2.9.5.1.2如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或无能力履行时,可通知乙方,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甲方在7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
2.9.5.2乙方的通知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至少14日后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日后,才能终止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
2.9.5.2.1当在规定的应支付日期40日后,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 2.9.5.2.2当根据4.9.5.1.1条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60日时。 2.9.6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以及各方的责任。
2.9.7调试服务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调试任务,且相应机组通过72+24小时后1年内的全部日历日。
2.10 合同价格及支付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调试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加班费、夜餐费、医疗、安全、劳保、税收及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等风险费用均含在总报价内。合同价款不含超出承包范围内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设备消缺、重大施工方案调整。超出承包范围内的调试项目及重大施工方案调整按《2006年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调试)编制预算,经甲方确认审定后,向甲方按实结算,办理费用追加手续。
2.10.1支付
2.10.1.1调试启动款的支付
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进驻施工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调试启动资金。
2.10.1.2进度款(按工程节点付款)
10KV厂用电系统受电完成后付合同总价的;#1炉冲管结束后付合同总价的;#1机组并网发电后付合同总价的;#1机组整套启动完成72+24小时后付合同总价的30%;
#2炉冲管结束后付合同总价的;#2机组并网发电后付合同总价的;#2机组整套启动完成72+24小时后付合同总价的30%;#3炉冲管结束后付合同总价的;#3炉整套启动完成72+24小时后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调试资料全部移交后付至90%,项目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予留5%质保金。
2.10.1.3质保金
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 2.10.1.4质保金的支付
质保期满后,合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本合同规定和要求,甲方结清质保金余款。 2.10.2支付的时间
给乙方的到期款项应按时支付,最迟不应超过40日。
2.10.3支付的货币
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人民币。
2.1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11.1本合同自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生效。
2.11.2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章 工程概况和现场条件
3.1 工程概况
本工程按一台B12-3.43/0.8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一台C25-3.43/0.8型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设计,考虑到燃料的适应性及清洁燃烧、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因素,本工程拟安装3台额定蒸发量为130 t/h的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三台运行,不设备用锅炉。汽轮机纵向顺序布置,煤仓间与除氧间为框架布置。主厂房顺序为汽机房、除氧间、除氧煤仓间、锅炉间、循环半干法脱硫除尘系统、引风机、烟囱。锅炉间8.00以上为敞开式厂房。
机组参数如下: 3.1.1锅炉技术参数 厂家 哈尔滨锅炉厂
锅炉总体结构型式: 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单锅筒横置式自然循环单汽包、旋风分离器、膜式壁炉膛、全悬吊、全钢架п型结构、室外布置型锅炉
型 号: DG-130/3.82- M2 蒸汽额定蒸发量: 130 t/h 蒸汽温度: 450℃ 蒸汽压力: 3.82 MPa 给水温度: 150℃ 锅炉设计热效率: 89.0% 一次热风温度: 192℃ 二次热风温度: 198℃ 排烟温度: ~140℃ 脱硫效率: ≥90% Ca/S: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