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难题请及时向总行(合规风险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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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xx合行或本行)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还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第三条 农户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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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中农户贷款分为农户大额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农户小额贷款指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消费贷款或 5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大额贷款仅相对农户小额贷款而言。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五条 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根据总行制定的 “小额、流动、分散”农户贷款发展战略,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创新产品,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各级信贷人员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为本行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开展农村消费、教育信贷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农户贷款管理流程包括建档、农户等级评定、营销、受理、调查、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
第八条 鼓励各支行设置农贷大厅实施集中办贷,优化农户小额贷款操作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对3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可以使用“丰收小额贷款卡”或本行自行设计的“三合一”格式合同;对其他农户贷款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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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的管理模式,由客户经理上报各级有权人进行授信、审批。
第九条 各支行应努力提高办贷效率,在办公场所或农村公共场所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加大支农、惠农力度。
第三章 贷款基本规定
第十条 贷款条件。
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一户家庭指由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共同生活居住、共同经济核算、相互合作发挥作用的成员组成的单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因结婚而建立的生育家庭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可视为组成另一户家庭;
(二) 借款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信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的年龄应低于60周岁(含),因业务发展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至65(含)周岁,但需经支行行长(或分管信贷副行长、行长助理)审批;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年龄应低于65周岁(含);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行各机构经营网点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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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借款人当期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余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还需提供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近三年不得出现经营性贷款逾期记录(如属特殊原因需提供相关证明或经总行业务部门审批同意);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农户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不得用于本行已授信企业生产经营;如贷款资金用于非本行已授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的合理性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农户经营性贷款进行管理,但经营企业具有集团客户特征的,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优先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的使用名称申请经营性贷款,具体管理要求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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