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款支付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以防止信贷资金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其他贷款。
第四十六条 柜面受理。临柜人员受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委托书》(适用受托支付情形)与《受托支付审核单》的内容进行复核,严格按照支付审批人审批意见确认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名称和账号以及支付金额、支付日期据实划付。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指定的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四十七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抵押品价值下降;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并支付后,客户经理应根据信贷管理要求,对于大额贷款,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小额贷款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首贷检查期限:小额贷款为贷款发放后30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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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贷款为贷款发放后7天以内。
第四十九条 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开展,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一) 重点做好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是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否遵守支付条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及信用状况、偿还能力或还款来源(如家庭收入、其他各项收入等等)变化情况、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检查与分析。
(二) 对需要办理保险的个人贷款,应重点关注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是否办理足额保险,本行是否享有保险权益。
(三)检查和分析内容可记录在客户信贷风险分类材料中,以书面检查记录方式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五十条 贷后管理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总行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安排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和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
第五十一条 总行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各支行贷后管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抽查和评价。
第五十二条 各支行根据《浙江xx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对发现异常风险信号、欠息、贷款资金挪用等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经办支行、网点应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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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及时按相关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调整授信额度、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化解风险,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五十三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员应在贷款还款日之前7个工作日预先通知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现拖欠贷款本息或恶意逃债等行为的,应按照《浙江xx农村合作银行特殊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清收;对借款人确因暂时家庭收入困难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可按照本行相关规定,采取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与借款人协商调整还款计划、再融资或重组。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必须在原期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客户经理调查符合展期条件的,报总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借款展期协议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人应在借款展期协议或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中作相关补充条款约定,展期合同方可有效。申请贷款展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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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及生产经营正常、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
(三)还贷意愿好,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支付信息,配合本行贷款调查、审查、检查;
(五)没有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个人不良贷款,按照本行不良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五十六条 根据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客户经理应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五十七条 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可根据本行《《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发放信用贷款,促进农户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九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五十八条 本行将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同时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体现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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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约束要求,具体考核内容按照本行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客户经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总行管理部门、各支行及经营网点在农户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本行问责机制对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并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及《xx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将农户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二)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四)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五)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的;
(六)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实施细则和信贷合同文本填制范例手册规定的;
(七)农户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
(八)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九)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十)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十一)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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