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4)

2019-09-01 09:51

5、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岗双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第三方的资质条件须经总行业务部审核,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同意。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根据总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以授权书形式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审批,同时各支行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信贷人员的风险把控能力做到充分转授权,各机构及信贷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本行有关审批管理规定进行独立审批,以提高办贷效率。

第二十七条 经评议的农户贷款采取批量授信形式,实行本行相关信贷系统线上审批,经授信审批后,在客户经理信贷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独立审批。超客户经理信贷审批权限的贷款业务,应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调查岗调查完毕后,根据调查结果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资料”维护,并将贷款审批书一式三份,连同调查报告以及收集的各项申请资料一并移交审查岗进行业务审查;但客户经理审批权限内采用“三合一”格式合同的贷款业务无须提交审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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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查岗应按照《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个人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调查岗;对须补充资料的,要求调查岗限期补齐后再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则在审批书上签署明确审查意见,简要综述贷款审查内容和总体贷款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合理的结论,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具体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或存在明显的伪造、变造情况;

(二)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主体资格;

(三)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主体资格,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抵(质)押要求;

(四)审查调查报告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审查报告中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五)审查贷款具体业务品种、当事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是否符合本行信贷制度规定;

(六)移交审查岗的申请资料,需同时提供档案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一致。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在《借款审批书》上按规定简略写明审查意见,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还须出具《xx农村合作银行贷款风险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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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级审批人员通过分析贷款调查报告内容,结合审查人员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对贷款逐级审批。

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审批须逐级进行,不得省略环节审批、超权限审批、逆程序审批,但审批人确实因出差、培训等特殊情况无法审批,可报上一级审批;

(二)审批人员主要根据调查报告、审查意见的分析评价内容进行审批;

(三)审批人员要明确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对于业务具体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合同签订形式以及其它风险控制另有要求的,必须在审批书上明确注明;意见表述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下一级信贷审批人员已明确的意见;

(四)上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审批书;

2、完整、真实的申请书;

3、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等;

4、调查报告;

5、审批人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办结时限以前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 总行将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贷款违约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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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等异常情况,通过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调整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和总行审批政策,从而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三十三条 办理农户贷款业务,贷款经办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书》(对私)和经有权人审批的《借款审批书》(采用“三合一”合同文本的,以面谈记录为主),按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认真审核信贷档案资料,具体包括贷款资料的齐全性审核、贷款资料的有效性审核、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等,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各类补充协议,采取担保方式的应与担保人当面签订担保合同。同时本行在相关信贷管理系统中采取指纹识别、身份证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借冒名贷款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经确认后,贷款经办人员应提请借款人与担保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本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利及借款人的义务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一)属于未到期最高额借款合同,如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续借时应根据原借款合同条款决定是否需要补签借款补充协议,原合同担保人应该在借款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三办法一指引”规定要求。

(二)新版合同(省联社2011年版)不必签订借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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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借款合同上明确贷款支付方式。

1、属最高额类借款合同,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1、本合同贷款资金单笔支付金额超过XX万元人民币(大写),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2、贷款资金低于上述支付金额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2、属非最高额类借款合同,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本合同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3、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合同,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本合同贷款资金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贷款经办人员与农户签署各类个人借款合同与担保文书时,贷款监督岗应认真核对签字人身份,对有关合同上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当面确认,并加盖贷款监督章;特殊情况下确需外出签订的,必须由本行双人同时在场当面签订。合同的签订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签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自然人应为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按指模;自然人抵押应要求其共有人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保证人为自然人应提倡推广夫妻双方共同担保签字;

但借款人和第三者担保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办理合同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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