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三)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原件。提供非公证委托书的,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在本行双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调查岗、审查岗要对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受托人签字有效。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应提供其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同意担保的决议类资料。
(五)主合同与相关的担保合同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关联,准确填写合同号。
(六)合同各方必须签章齐全,防止合同效力纠纷。 第三十六条 规范担保操作。涉及抵(质)押物的抵(质)押贷款,按照本行关于各类担保的相关规定依法办妥相关的登记、止付手续,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办妥相关的保险、公证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担保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于要求落实的风险措施,必须办妥后方能发放贷款。 (二)各类登记、止付必须确保真实有效,取得相关权利与证明凭证原件,并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与合同一致,并妥善保管。
(三)各类登记、止付手续,必须由本行人员亲自办理,不得将各项资料委托客户办理登记、止付手续。
(四)抵质押物品原件应通过本行内部传递,办理记账和入库保管手续。严禁交由客户单独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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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签订书面合同后,信贷经办人员及时将信贷合同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内相关数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相关信息、登记情况、客户信息等完全相符,方可打印借款借据。借款借据必须与借款人本人当面签署并由本行贷款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执行借款合同号必须仔细核对确保填写齐全无误。
信贷管理系统资料维护除按《xx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规定操作外还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系统维护信息必须与最终审批意见保持一致,经办人员要进行自我复核,不得错误录入;
(二)打印的凭证,经办人员要进行自我核对,确保准确; (三)当天打印的借据,原则上须当天办理入账; (四)相关需要根据系统信息手工填写的内容,应当及时补填完整。
第三十九条 放款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及职责。本行放款审查采取两种操作模式:支行岗位审查和总行集中审查。一般贷款由经办机构设置岗位换人审查;对于本行规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实行总行专设人员进行集中审查。
(一)支行岗位审查:贷款经办人员整理好借款合同、借据、审批书、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登记情况和保险单等合同和相关凭证,以及借款人商品、劳务等各类交易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和凭证,一并提交支付放款审查岗进行发放前审查。支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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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岗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合同和相关凭证进行合规性再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给经办人员,审查合格的在相关凭证上签章确认,交还贷款经办人员到柜面办理出账手续。
(二)总行集中审查:贷款经办人员将整理好的相关合同、交易文件和凭证,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和贷款集中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以电子信贷档案方式提交支付总行放款审查岗进行发放前审查。放款审查岗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合同和相关凭证,各级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查(审批)意见和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与纸质资料一致性进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给经办人员,审查合格通过系统审批确认,由贷款经办人员通过内部传递至柜面办理出账手续。
第四十条 贷款入账。贷款记账会计岗收到贷款经办人员提交的经贷款监督人签章的合同、借据和其他贷款放款资料后,按《xx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查、入账。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贷款经办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支付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岗位经办人员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各支行根据借款人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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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发放行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但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贷款经办人员收齐下述相关资料后,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资金用途、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相符:
1、具有借款人签字的《支付委托书(适用受托支付情形)》(省联社信贷凭证2011-034);
2、交易合同或订单、发票、收款凭证、发货清单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印章;
3、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二)贷款经办人员审核同意支付后应填制《受托支付审核单》(省联社信贷凭证2011-035)并签署审核意见,立即交支付审查人员审查,审查人员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应及时返还贷款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支付条件的,由贷款经办人员移交临柜人员办理支付手续,转账凭证(复印件)入档保存;如审核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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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支付条件的,应立即要求补全相关资料,否则贷款不予以入账。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各支行经营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五)上述第1、3项中的“30万元”及“50万元”认定标准为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有效借款金额,非单笔分次支付的金额,具体根据交易合同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经办人在贷款发放后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资金支付约定时间应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但应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在贷后检查报告中进行原因说明且最长不超过贷后2个月,防止以贷还息或以贷还贷。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通过现场调查或账户流水的方式,核实贷款支付的金额和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情况应及时记载在贷后检查档案资料中。
第四十五条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在贷款发放后,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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