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内府办发?2010?9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 造 办 法 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内江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法?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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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内江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成都分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0?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内江市市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平房或低层住宅为主、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
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它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是指市和资中、威远、隆昌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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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市和三县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
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它棚户区(危旧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原则上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国家单独下达或批复改造计划的除外)。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改造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参加棚户区改造的居民名单应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内江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详见附件1)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制订政策和资金等方面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实施市场化运作。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支持城市规划区内的企业或国有工矿棚户区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实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同时,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道路、供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和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教育、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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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卫生、文化、教育、公共绿化、环卫、治安、无障碍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所属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局、地税局、拆迁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政府审批。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按照?内江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规划?,将改造任务分解到年度和市、县、区以及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纳入目标责任制督办考核。
第二章 项目报批
第七条 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向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书面材料,经住建部门初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一)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申请(包括开发建设、投资和收益分析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已在当地公示无异议并经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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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复核的棚户区居民名单、户数资料。棚户区现状照片、音像资料;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20%(组团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划计算);
(四)如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需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定界资料。如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的,还须提供?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城市测绘部门出具的现状地形图; (七)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申报单位凡在以往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拖延还房,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准参加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八条 凡被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出文批复,并纳入当年度的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九条 (一)住建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前,提供次年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规划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于次年3月向社会公布。
(二)棚户区安置住房、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划拨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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