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拆迁办法(3)

2019-09-01 10:03

2、内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附件1:

内江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棚户区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内江市和资中、威远、隆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组织实施,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人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内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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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为非商业用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四)租赁房屋。

拆迁人应及时向市、区、县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通知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暂停办理事项及暂停期限以公告形式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法按政策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棚户区改造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不得拖延和阻挠。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具有国家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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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子女不能在原区域内继续就学的,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和新居住地居住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在新居住地辖区内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当地学校不得另行收取异地择校费。

第十条 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所需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属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地等公益事业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按照新建工程规划不能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贴,补贴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计算。

拆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性用房可实行产权调换,根据规划不能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布局,在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公厕、垃圾库等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无产权房屋、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 拆除因历史原因未申报房屋产权登记或手续不全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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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由市、县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确权后凭确权证明对被拆迁人按合法产权给予补偿安置。

(二)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偿;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简易结构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

(三)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设计用途、结构、楼层、建成年代以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

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仍实行住宅产权调换。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其被拆迁房屋住宅评估总额上浮50%给予补偿。

(一) 被拆迁房屋为一层平房或位于道路主、次干道临街一层的住宅房屋;

(二) 截止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暂停办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相关手续公告之日,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

(三) 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

第十三条 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实施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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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最小设计户型应不低于50平方米,最大设计户型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安置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5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户型;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不超过60平方米安置户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私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实行保底安置45平方米不补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不补差价。超面积实行分段计价结算,超过保底安置面积或原产权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超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本办法前款所称城市低保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实行住宅产权调换的,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超过45平方米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30%结算。

(四)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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