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偿。
(五)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电梯住宅的,实行楼层调差。调差办法:以八层为基准层,每增加一层安置单价递增5元/㎡。
(六)被拆迁房屋为平房或多层住宅,住宅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的,给予安置房公摊面积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安置房设计建筑面积的10%,按安置房结算价格补贴。
第十四条 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实施补偿安置。
(一)一层营业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新建房屋规划提供一层营业房实行产权调换。补差结算办法:安置房进深12米内,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差价;进深超过12米的,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下浮30%结算差价。
(二)非一层营业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新建房屋规划提供非一层营业房实行产权调换。补差结算办法: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差价。
(三)拆迁除营业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有条件按相同用途进行产权调换的,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不结算差价;不具备条件按相同用途进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或提供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提供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补差结算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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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计算补偿金额; (二)私有住宅被拆迁房屋按评估单价上浮30%后,货币补偿单价每平方米不足20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拆迁人支付。
第十六条 拆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实行等价值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拆迁国有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采取相对集中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根据实际租赁户数按套进行产权调换,不结算差价,每套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营业用房实行等价值产权调换,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等面积产权调换,不补差价。
拆迁国有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由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
第十八条 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第七条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规定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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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物业管理。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积极搬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贴被拆迁人三年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按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算。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积极搬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搬迁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由拆迁人按户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4000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需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为: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的计算,自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接收安置房之日截止,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户型和棚户区安置还房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回迁时间和房屋质量。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办理前完成安置房的户型设计,并在拆迁时将拆迁安置房源在棚户区改造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及安置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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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户型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安置房的户型设计及安置地点,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公布后,不得再做更改。
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房屋竣工测绘面积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误差不得超过3%。
拆迁人提供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应当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具体标准按照?内江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法?的规定执行。住宅安置房应达到的基本入住条件,被拆迁人也可申请自行实施,被拆迁人申请自行实施的,按安置房设计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领取补贴。被拆迁人选择领取补贴的,拆迁人只负责将水、电、气表安装到户;进户安装防盗门、安装塑钢窗;卫生间配蹲便器;室内照明、光纤、电话线路到户,其余由被拆迁人自行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楼层的选择办法为:在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前提下,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并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每个产权户500元计发,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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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市中区、东兴区城区范围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发,每月不低于500元;资中、威远、隆昌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发,每月不低于400元;各乡镇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3元计发,每月不低于300元。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内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45天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的,每月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的0.8%计发,每月最低不低于600元。超期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内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45天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闭路电视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具有水、电、气表独立户头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时相关部门执行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水、电、气表立户费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由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使用。有关规定按照?内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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