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按照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资金优惠政策
(一)鼓励民间资本、信贷资金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政策性支持资金,将中央、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及时足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
(三)各县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县在棚户区改造中配套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或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筑安装环节征收的建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在销售环节征收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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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项目部份或全额补助。
(六)凡项目中有商品房开发的,其开发所获收益应首先用于弥补本棚户区改造项目投入的不足。
(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五、其他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棚户区 改造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市检察院,内江军分区。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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