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拆迁办法(5)

2019-09-01 10:03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裁决。

对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具体规定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内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城镇建设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搬迁公告并已实施拆迁,但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仍按已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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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内江实际,现将内江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土地、资金、规费、税收等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还房用地纳入当年市、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以及在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划拨方式供地的部分土地,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根据城市规划选择交通便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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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时,职工需进入城镇异地安置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中心统一收储。

(四)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其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取后由政府酌情用于棚户区改造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规费优惠政策

对市、县政府确定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享受以下费用减免: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文)的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还房、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由白蚁防治办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白蚁防治工作)、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交易手续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按70%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低限收取产权登记费、它项权利登记费。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商品房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还房、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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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收费。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商品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若项目不能实现盈亏平衡,减半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规费可部份或者全部返还项目业主。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技术咨询服务费一律按低限收取:测桩费、建筑材料常规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检测费、规划设计费、建筑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沼气设计费、工程放线复线测量费、工程监理费、工程招标投标代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招标投标入场交易费、房产测绘费、气象防雷、按揭抵押手续费。

(二)对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小区(或房屋)、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排水、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安置还房、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1、自来水用户安装工程涉及的费用按标准的80%收取;接水工程涉及的其它相关费用予以减半收取。

2、供电安装工程(包括管网、线路、设备、装表、增容等全部内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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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然气用户安装工程:居民生活用气按标准的80%收取;营业用气等其它用气户按标准的85%收取;新增用户原则上不优惠,但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4、原有线电视用户拆迁期间免收报停费用,重新入网时按100元/户收取搬迁费;新入网用户按现初装入网费标准的80%收取。

三、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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