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4)

2019-09-01 10:56

行道或绿化带下面。 第八节 环境卫生规划

第93条 规划原则

“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原则。

第94条 规划目标

1、道路清扫保洁实现全日制保洁,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近期40%,远期70%。 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近期在部分新村搞试点;远期生活垃圾分类、袋装收集率100%。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近期95%,远期为100%。

4、按部颁标准三类以上水冲式公共厕所比例近期80%,远期100%。 5、垃圾、粪便清运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率近期80%,远期100%。

第95条 生活垃圾、粪便产生量预测 1、预测指标

生活垃圾产生量指标:1.0公斤/人·日,高峰系数取1.2。 粪便产生量指标:1.0 公斤/人·日。 2、总量预测

运漕镇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近期30吨/日,远期50吨/日,高峰日产生量近期36吨/日,远期60吨/日;粪便产生量近期30吨/日,远期50吨/日。

第96条 环卫公共设施规划 1、公共厕所

规划新建水冲式厕所5座,分别位于五里街、东大街、芜湖路、新西大街、政务新区。改建水冲式厕所7座,取消土厕。

2、废物箱

废物箱设置间距为商业街25—50米,主干路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化粪池

住宅、单位及公厕,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运漕镇污水管道系统。在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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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没有敷设到位的地区,必须建造符合规范的化粪池。现有的贮粪池应有计划地改造为化粪池,并逐步接入运漕镇污水管道,杜绝直接排入河道。

第97条 环卫工程设施规划

垃圾中转站:规划一座垃圾中转站,位于镇区中大街与西环路交叉口的西南角,占地 面积约1400平方米。

第98条 环卫机构及工作场所 1、环卫机构规划

加强运漕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建设,负责管理运漕镇环境卫生工作,近期应配备环卫职工不少于150人,远期不少于200人。

2、环卫机械设施及停车场规划

环卫车辆按2辆/万人标准配备,近期环卫专用车达16辆,远期20辆。停车场用地面积按200平方米/辆标准配套。

3、环卫职工休息处

规划环卫职工休息点近期不少于8处,远期不少于10处,休息点可与转运站和公厕结合建设,但休息点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十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99条 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运漕镇环境空气质量近期按二类区建设,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远期空气环境功能区划按更高标准要求来建设。

2、水环境功能区划

运漕镇主要水体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水质目标如下表。

表10-1 运漕镇镇区水功能区划表

河流名称 水环境功能区 水质目标 2015 2020 15

裕溪河 航运、灌溉 Ⅲ Ⅲ 后河 航运、灌溉 Ⅲ Ⅲ 五里沟 景观、灌溉 Ⅲ Ⅲ

3、声环境功能区划

参考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运漕镇农村居民点、城镇综合居住区为噪声环境1类区;居住、行政、商业中心区及与其它功能区的混杂区为噪声环境2类区;工业区为噪声环境3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铁路两侧及穿越运漕镇的内河航道两侧为噪声环境4类区。

第100条

规划目标

1、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运漕镇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上保持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各环境功能区全面达标。

2、水环境质量目标:运漕镇内主要河流的水质达到《安徽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目标,饮用水源保护区应至少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其它地表水环境均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其它景观功能区水质达到Ⅴ类水质标准。

3、噪声环境质量目标: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规定的各功能区标准,一类区噪声平均等效声级昼间不高于55dB(A),夜间不高于45dB(A);二类区昼间不高于60dB(A),夜间不高于50dB(A);三类区昼间不高于65dB(A),夜间不高于55dB(A);四类区昼间不高于70dB(A),夜间不高于55dB(A)。

4、固体废弃物处理目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率100%,无害化处理率100%。 第101条 环境污染治理与保护

1、水环境

实施工业污染源控制方案和生活污水控制方案,进行医院废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并结合城镇建设开展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2、大气环境

控制面源和低架源污染,建设烟尘控制区,降低处理污水处理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施清洁生产,并对工业集中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分布进行合理规划,对有工艺废气产生的新建企业,合理选定厂址,减少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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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设置标准垃圾收集站,并由垃圾清运车送往垃圾处理场,垃圾清运车逐渐采用全封闭挤压垃圾车。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以实现废物资源化,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压滤干化后送含山县无害化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后与危险固废一起运至焚烧炉处理,保证100%无

害化。

4、噪声

强化道路交通管理,控制工业噪声和社会噪声污染,加强夜间施工和娱乐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102条

生态环境建设

1、渠道生态建设规划

主要河道裕溪河、后河、五里沟等两侧逐步建设10—50米宽的绿带;村级小河道疏浚治理,两侧因地制宜种植复式多排防护林带,使河流绿树掩映,水流清澈。

2、渠道生态清淤规划

规划对镇域河道定期清淤,维持河道的正常功能。

河道清淤可逐步采用生态清淤的方式,通过生态清淤,可保持河道正常的水流形态和水生植物生态系统,,不仅进行底泥疏浚,物理基底修复,还要考虑恢复河滨生态系统,修建生态护坡和恢复岸植被。

3、城镇绿化

结合总体规划,提出镇区绿地建设的具体规划,主要包括滨河绿带、道路绿带、专用绿化带三部分内容。

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一节 防洪排涝规划

第103条 防洪排涝标准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运漕镇设防水位按历史最高洪水位12.68米进行计算。镇区及工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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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镇区管道排涝标准为1年一遇。

第104条 防洪排涝工程 1、防洪堤

沿裕溪河建设防洪堤,堤顶标高不低于13.5米。 2、防洪闸

在内河与流域性河流相交的河口处设置防洪闸、涵,控制内河水位,平时打开,以沟通内河与外河水系,改善水环境;洪水期间闭闸,减少洪水带来的威胁。

3、排涝泵站

在内河与流域性河道相通的河口处设置排涝泵站,排涝泵站一般与防洪闸合建,在洪水期间抽排涝水、降低内河水位。

第105条

河道整治

运漕镇主要河道都应普遍疏浚,特别是淤浅的圩内河道必须进行全线疏浚。充分利用沟、河调蓄,分期清除河道行洪障碍,清理疏浚区内沟河,保证沟河条条畅通, 并与区域性河流相通,在非洪水季节开启防洪闸,使内外河水流动,改善河水水质;主要河流采用块石护坡驳岸,提高泄洪能力,建设滨河绿地以美化环境。

第二节 消防规划

第106条 消防站布局

近期按照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远期按一级普通消防站扩建。消防站位于人民路和三耿路交叉口西南处,用地面积约5100平方米。

第107条 消防用水

1、消防给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共享,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布置运漕镇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管网应连成环状。 3、道路上消火栓设置间距不超过120米,尽量靠近十字路口,新建道路消火栓应与给水管道同步实施,原道路上不足部分近期补齐;居住区内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无市政消火栓、无消防通道的建筑密集区应修建消防蓄水池。消火栓规格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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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用水量按同一时间内两次火灾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为35L/s确定。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保证生产、生活用水量达最大时仍然满足消防用水量。独立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小于100毫米。

5、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在河道上新建消防码头及消防取水口,满足消防车取水需要。

第108条 消防通讯

1、建立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2、区域消防指挥中心设在含山县,采用计算机指挥调度系统与运漕镇各消防站计算机通信联网,远程终端或无线传真机与车辆状态输入器联网,同时与供水、供电、供气、救护、交通、环保等部门设立专线通信联络。

3、消防指挥中心与各重点单位形成有线、无线119自动报警系统。

第109条 消防通道

1、消防通道应结合运漕镇道路规划﹑统一建设,运漕镇区道路建设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 2、工厂﹑仓储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通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车道。 3、大型建筑物应设环形消防车通道,居住用地主要道路设计必需满足各种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110条

建筑消防要求

1、新建筑耐火等级应以一级、二级为主,控制三级,严格限制四级。

2、公共建筑应留有人流、车流缓冲的地带,周围建筑要满足消防车的扑救作业要求。 3、贸易市场、营业摊点、街面广告、居住小区花坛、拦围等不得随意设立,确需设立的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使用。

第三节 防震减灾规划

第111条 设防标准

运漕镇抗震设防标准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sec,重点工程和城市生命线工程提高一个等级设防。

第112条 防御目标

1、当镇区遭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的震害时,要害部门及生命线系统不遭受较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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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基本正常。

2、在遭遇超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05g的震害影响时,不导致镇区机能的瘫痪,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创造较好的环境。

第113条 工程抗震规划

通过对建(构)筑物的综合评价,提出合理的工程抗震规划,提高建(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做到小震不坏、中震能修、大震不倒,是抗震防灾的重要目标。

第114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

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从场址选择、平面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发证、施工管理直至验收,都必须严格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进行抗震设防,重点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有关规定。

加强对新建工程的领导和管理,对高层、小高层建筑和一些重要的工程设施,要由地震部门对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图纸进行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验收应有地震部门人员参加。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改造必须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对地基资料、设计图纸校核,并上报地震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上随意增设隐患工程,削弱原有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115条 原有工程抗震加固

规划内容包括加固规划、生产设备抗震加固、减轻和防止次生灾害。

第116条 生命线系统及重要部门抗震防灾规划 1、供电通讯系统

(1)对35千伏以上变电所和电信局、通讯设备等进行抗震鉴定,需加固的尽快加固,对供变电器材、设备的抗震加固工作,执行部颁标准,选择防震型的输配电设备。

(2)融入含山县完整的抗震减灾综合信息系统。 (3)对于生命线工程及重要工程,均应配有双电源。

(4)配置一定数量的备用电源和流动无线话机及装有无线话机设备的抢修车,培养一支作风过硬的抢修队伍。

(5)结合城镇管网改造,逐步将架空主要线路改为地下电缆。 2、供水系统

(1)水厂建筑物及泵房在近期内完成抗震鉴定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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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网敷设应尽量避免通过沿河边缘地带和地基土液化地段,管道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柔性接口。

(3)规划避震场所应配供水点,地震时能按点供水,确保居民最低生活用水。 3、消防系统

(1)增强消防力量,分片建立地震消防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单位或联防组织的自救网络,做到人员、车辆、器材落实。

(2)按要求配套或增添登高消防车、破拆工具、防毒面具、排烟工具、救护装备,街区及居住区内按消防规范增添消火栓。

(3)增加通讯器材,包括专业消防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便于统一信号、统一行动。 (4)对抗震重点工程、加油站、危险品储备处、重要指挥系统的建筑所在地、生命线工程的关键场所等,要专门制订出特殊的消防措施。

(5)加强消防队人员的培训,提高每个市民的消防意识,消除隐患,分期检查各个部门的消防措施落实情况。

(6)制定防震减灾消防演习计划,体现震时特点,每隔一至两年举行一次演习。 4、道路交通系统

(1)改造道路,改善疏散通道,符合城镇建设及防震减灾要求。

(2)理顺规划道路,既满足城镇内外交通要求,又不致于震时受到严重破坏而带来严重后果。 (3)对现状交通枢纽进行抗震鉴定、加固。 (4)对桥梁、船闸、码头进行鉴定、加固。

(5)对现状河流进行必要的整修,对两岸设施作必要的加固。 5、医疗卫生系统

(1)新建工程严格按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原有业务用房分期分批组织鉴定、加固或翻建。 (2)强化对主要医疗设备的保护,大型器械设备需进行抗震加固,加强对各类药品管理,防止地震时次生灾害发生。

(3)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制定震后医疗救护预案,按预案实施救护。 6、粮食、物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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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达到抗震要求的主要粮油仓库、生产仓库进行加固和改造。

(2)强化防火、防毒、防雨水、防污染等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的防御功能,最大限度降低震时次生灾害的发生。

(3)建立粮食系统抗震救灾组织,增加防震减灾要求,使之制度化、经常化。

第117条 避震疏散规划

1、由基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导居民疏散避难,短期人员疏散可利用屋前屋后空地、附近绿地、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公共空地、单位院落、农田、菜田等空旷场地,就地组织疏散。

2、对一些疏散有困难的地段由各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按指定地点统一组织疏散。 3、疏散半径一般不大于500米,但要避开危险源地带,避免造成次生灾害。

表11-1 运漕镇主要避震疏散场所一览表

避震疏散分区 主要疏散场地 港口工业区 港口公园 镇区运西路以南区域 运漕中学、上大街幼儿园、市民公园、塔运公园、滨水公园、五里沟东侧的绿地和幼儿园、运西路南侧的小学和幼儿园 镇区运西路以北区域 镇政府东侧绿地 工业园区 纺织公园、东环路西侧绿地

第四节 人防工程规划

第118条

人防工程面积

规划修建人防工程总面积为远期1.25万平方米,防护等级为六级。 第119条

指挥通信警报工程规划

(1)建设与含山县政府人防工程地下室专线联络的通信工程设施。

(2)建立一支专业齐全、训练有素的人防专业队伍,修建必要的人防专业队指挥所。 (3)设立运漕镇防空警报控制中心,战时设在含山县人防指挥部,平时设在运漕镇人防办,规划运漕镇警报音响覆盖率达100%。

第120条

人防工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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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或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建设不小于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2、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医疗卫生等民用建筑,都应按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2%修建人防地下室。

3、供电、供水、电信、仓储等重要公共设施以及人流众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建一定规模的防空地下室。

4、新建居住区、成片开发的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不论层次高低,按总建筑面积的2%以上建防空地下室,可结合商业设施和绿地布局。

第121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的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合理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地下空间具有较强的综合防护能力,只有合理用作商业服务空间、文娱体育空间、交通空间、工业空间、贮存空间、防灾防护空间,才能充分发挥地下空间作为平时防灾,战时防空的双重功能。

第十二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122条

规划年限

至2015年。 第123条

规划规模

规划2015年镇域人口规模为5.5万人,镇区人口规模3万人。 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为345.17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15.06平方米。 第124条

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

近期居住用地101.03公顷,占镇区建设用地的28.17%。

近期对老镇区实施改善措施,加强公共设施配套设施与绿化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成规模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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