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
新建的居住用地引导向镇区北部发展。新建居住建筑应以公寓式多层住宅为主,在镇区西部中大街与运西路一带,引导建设一批高品质住宅区。以提高城镇发展品质,吸引人口向镇区集中。 位于远期发展用地和远景居住备用地以内的农村居民点,应加以控制以便于今后顺利融入镇区。
2、公共设施用地
近期公共设施用地49.53公顷,占镇区建设用地的15.45%。
新建综合性文化娱乐中心。新建镇政府及派出所等政务设施。完成小学的搬迁,在新政府对面及塔运路东侧新建2所幼儿园。
3、生产设施用地
近期生产设施用地73.57公顷,占镇区建设用地的21.31%。
完成现有已批未建、已批在建项目的建设;继续建设运漕镇工业集中区。并依据现状,部分保留镇区内拆迁难度大的工业企业。
4、仓储用地
近期仓储用地16.95公顷,占镇区建设用地的4.91%。 拆除原有粮仓,在镇区西南角新建仓储用地。 5、绿地
近期绿地46.96公顷,占镇区建设用地的13.60%。
规划建设五里河绿化带及滨水公园、裕溪河北侧滨河公园、工业园区的休闲绿地及港口绿地。工业用地两侧及河流两侧建设20-30米的防护绿地。
第125条
综合交通规划
1、对外交通用地
近期规划对外交通用地2.98公顷,占近期建设用地的0.86%,人均建设用地0.60平方米。将公路客运站搬迁至塔运路和人民街交叉口东侧。占地约1公顷。
2、道路交通用地
近期规划道路广场用地53.64公顷,占近期建设用地的15.54%,人均建设用地10.73平方米。 近期加快建设运西路、塔运路和裕溪河大桥,为镇区向南向西发展创造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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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积极拓宽改造老镇区道路,并完善相关的后续配套设施。
镇区内所有新建道路须按远期规划宽度控制或预留后退红线。 加强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结合各类用地改造加强镇区停车场的建设。
第126条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污水处理厂
在东河街和塔运路交叉口处西南角新建污水处理厂。规模3万立方米/日,控制用地2.5公顷。2、消防站
在人民街和三耿路交叉口的西南侧,按三级标准新建消防站一座,控制用地0.51平方米。 3、垃圾中转站
在环西路与中大街交叉口的东南角,规划垃圾中转站1座,转运规模均为60吨/日,控制用地0.14公顷。
4、燃气站
在环西路与中大街交叉口的东南侧,规划燃气站1座,控制用地0.15公顷。
第十三章 远景发展规划
第127条
展望年限
展望2030年。 第128条
展望目标
将运漕镇建设成为经济鲜活、文化鲜明、生态优美,响誉安徽甚至全国的历史文化名镇。 第129条
发展方向
镇区以规划期内的道路网络为基础,继续强化以组团为单元的镇区空间结构,围绕中心城镇,整合周边建设空间。居住用地向西拓展,工业用地在现有园区的基础上向南拓展,西南部工业区向西继续延伸。
第130条
规划结构
保持原有的镇区团块状的空间结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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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 规划布局 1、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向西拓展至海口街。 2、公共设施用地
在远期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镇区行政、商业、文体中心以及各个居住社区中心,加强旅游度假设施建设。
3、生产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在现有园区的基础上向南拓展至芜湖路。西南部工业区向西继续延伸至西环路。
第十四章 实施措施与建议
第132条
政策与法规保障建议
1、完善相关规划并明确相互关系与法定地位
明确“镇总体规划”的统筹引领地位与作用,加快编制下一层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安排,加以深化细化,形成城镇土地开发的直接管理依据。
2、建立集约型、可持续的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根据镇域分区职能分工和发展指标体系,按功能确定各区政绩考核体系。建议改革现行主要依赖于GDP、财政税收、招商引资等的经济考核指标,增加生态、环境(包括社会和自然两部分)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内容,并加大其考核权重。
3、实施积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镇域差别化的发展政策体系,配合积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平衡镇域各次区域在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对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或因区域综合统筹发展需要而予以发展控制的次区域,给予适度的财政补助。财政资金由镇域统筹,资金主要来源于镇域确定重点发展或给镇域整体生态安全造成较大压力的次区域。
第133条
土地开发与环境管制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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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利益分享的产业集中区
积极推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业集中区的合作发展,鼓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办企业安排到工业集中区发展,按照一定的分成比例联合开发。以此加快农村分散居民点的撤并进程,大力促进居民集中区的发展建设。
2、实施环境管制的强制性规定
对涉及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区域给予分类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镇域范围内的规划执法力度。
第134条
农民城镇化的保障政策建议
1、科学确权
一是用“权证”的形式明确农民承办地、宅基地和住宅的权益,为农民权益与实物分离、从而
权益可以更加方便地流转奠定基础。
二是通过确权,实现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也规范权益。主要是两方面的规范:(1)确认合法权益,并进而将权益损益纳入法制化管理;(2)通过确权,进一步在农民中和全社会确认、明确权益的所有权属性。要明确,农民宅基地、承包地都是农用地,其所有权、使用权均不同于城镇建设用地。
2、完善促进农民城镇化的相关政策配套
一是建立“农民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制度。(1)在小城镇住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农民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参考经济适用房,并制定更优惠的价格,购买对象限于农民但原则上不针对特定村庄;(2)农民可以(但不一定)以宅基地、农地流转作价抵扣部分或全部房款。
二是改革户籍制度,对区内符合条件农民允许保留承包地进行完全城镇化落户。
三是对于自愿集中到集镇居住的农民,制定相关的就业、医疗、社保、养老等方面的政策配套。 四是严格建设用地边界管理,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第135条
促进农村产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
1、做好监管和财税扶持
使“集体土地入股、农民实现就业、城乡统筹开发、政府外部配套”成为乡村第三产业、现代化农业和小城镇与乡村建设的主要开发模式。
2、鼓励农村地区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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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符合规划的涉农项目、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大力培育涉农综合企业的发展。
3、推进涉农科技、教育发展,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作为对涉农项目、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的扶持措施,可以重点将涉农科技、教育和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项目、企业和组织挂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136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图件三部分,规划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137条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和总体规划以下各层次规划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138条
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除执行本规划外,尚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
范。
第139条 本规划经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由运漕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巢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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