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标见表4-1。
表4-1 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标表
类型 序号 1 2 3 水环境质量 4 5 6 7 8 总量控制 9 10 11 污染控制 12 13 14 15 生态保护 16 17 18 氨氮排放量 建筑饰面石材企业集中入园率 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园区污水处理率 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料废渣综合利用率 县(区)城生活污水处理率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县(区)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森林覆盖率 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削减率 水土流失面积占全流域面积比重 t/a % % % % % % % % % 指标 地表水环境功能达标率 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 市与市交接断面 干流 浊度达标率 兰水溪 花园溪 设区市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县(市) 率 乡镇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单位 % % % % % % % % % t/a 2015年规划值 95 95 95 100 70 50 95 90 85 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基数内 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基数内 100 100 40 83 45 95 55 45 9 4
第四章 规划主要任务
一、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一)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
加强一级保护区隔离,标志标识设置的建设,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山仔-塘坂水源地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开展山仔水库库区移民工作。逐步搬迁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七里村、莲花自然村,整体搬迁山秀园村。
(二)强化饮用水源地整治力度
拆除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实行库区水生生态恢复工程,“十二五”期间,每年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库区适量生态放养鲢鳙等乡土鱼类,适时对水库开展清淤工作,以有效削减内源污染。
拆除和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进一步加大推广清洁能源的力度。2012年前,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燃薪改燃气,清洁能源比重达90%以上;2015年前,敖江全流域推广燃薪改燃气,清洁能源比重达60%以上。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
强化对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与巡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防范水华和水量不足引发供水危机。建立藻类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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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体系,制定水华爆发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降低藻华与污染物对水源的影响,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建立并逐步完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体系。2015年前,福州塘坂水库饮用水源地每年完成一次以上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分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分析。
(四)推进自来水厂处理工艺升级
加快以山仔-塘坂水库为水源的自来水厂处理工艺改造。针对水源地的实际问题,以有效去除氮磷、藻类、有机物为重点,加快自来水厂设备和处理工艺升级改造。
二、推进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污染区域综合治理 (一)严格控制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
禁止在沿江、沿溪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采区”内开山采石。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以及所有无证、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矿点),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停止供电。
严格审批流域内新、扩建的石材开采项目。合理有序开采石材资源并对矿山开采实施总量控制。现有重点流域沿江一重山范围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沿江一重山范围之外的现有建筑饰面石材矿点废弃前不再新批矿山开采项目,且不得突破现有矿山数量和开采规模。“十二五”期间,每年至少削减上一年石材矿山开采总量10%。
(二)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
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停止审批除进入建筑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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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石材加工集中区之外的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对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要求限期全部搬迁进入集中加工园区。完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配套的堆渣场,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集中利用。建成并完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到2015年,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100%。对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以及仍未搬入集中区的石材加工企业予以关闭、拆除设备和断水停电。
(三)实施建筑饰面石材加工污染全过程控制
制定并逐步实施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建设规范,统一厂区围墙、污水处理和循环使用设施的建设标准。建筑饰面石材生产废水处理严格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天然饰面板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DB35/T 1099-2011)。对于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以及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水和废渣实施全过程控制,防止每一个环节产生的污染。
(四)强化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和运输粉尘控制
逐步建立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封闭式厂房,进行全封闭式生产,从源头控制粉尘扩散。在厂房内修建污水沟,统一收集粉尘,防止粉尘排到厂外,同时在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工业园区周边设置截污雨水沟,收集降雨携带的粉尘污水,进入加工集中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逐步对废渣运输车辆进行封闭改造,防止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粉尘污染环境,未落实防尘和防泄漏措施的车辆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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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堆放场建设标准化水平 古田、罗源和连江县要制订合理的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堆放场布局规划。规划和设置废料(渣)堆放场的禁建区,禁止在流域的敏感区域和敏感河段建设废料(渣)堆放场。制定废料(渣)堆放场的建设标准,统一按照防洪防渗防地质灾害等要求建设标准化的废料(渣)堆放场,并实现废弃堆渣场的覆土植被绿化。对已建设的临时废料(渣)堆放场,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堆放场要实行标准化改造,减少废料(渣)堆放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六)综合利用建筑饰面石材废料废渣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求,大力开发和推广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减少废渣产生量,提高石材的利用率,促进流域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的循环经济水平。推进行业、企业和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形成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资源利用循环链。
大力发展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出台石材废渣资源化利用产业扶持的优惠政策。通过提高征收建筑饰面石材企业税费等手段,用于扶持废渣资源化利用。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石材废渣废料资源综合加工,通过一系列的产业优惠政策扶持废渣废料制成品(如路面砖)行业,降低成本,并在敖江流域古田、罗源、连江县分别建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到2015年,流域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率达到40%。
(七)强化石材加工区生态保护和恢复
矿山开采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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