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写规范(有重点标识)(2)

2019-09-01 13:51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顺序号。海关编号由各直属海关在接受申报时确定,并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一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不须填写。编号规则如下: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报关单海关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即《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第10~18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

3)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出口口岸均特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和代码。

②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从海关《关区代码表》中查找,能具体就具体。如果《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如果有隶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应填报隶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4) 备案号

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设备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备案号为12个字符,其中第一位为标记代码: ——《加工贸易手册》第一位为: “A”表示备料; “B”是来料加工; “C”是进料加工;

“D”是加工贸易设备(包括作价和不作价设备); “F”是加工贸易异地进出口分册; “G”是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 ——《征免税证明》的第一位是“Z”;

——“H”表示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原产地证书》第一位为“Y”。 该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②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免填。

③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货物和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货物,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和《征免税证明》编号。

④加工贸易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备案编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⑤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⑥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⑦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⑧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报“Y”+“11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曼协规则和东盟规则项下的进口货物均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

5)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出)口日期是指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为8位数, 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如:“2006.08.10” ②进口日期栏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相同,如果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免于填报。

③出口日期栏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免于填报。

④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6)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②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③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7)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要求如下: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和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数的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的结构为:

第1至第4位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5位为市经济区划代码(见表5.1);

第6位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见表5.2); 第7至第10位为顺序编号。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的原则为:

①援助、赠送、捐助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②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③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唛头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④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个企业的,经营单位应该填合同执行企业。

⑤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对于委托我驻港澳机构成交的货物,国内委托人为经营单位。

⑥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表5.1:市经济区划代码表

市经济区划代码 1 2 3 4 5 7 9

表5.2:企业经济类型代码表

企业性质代码 1 2 3 4 5 6 企业性质代码说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市经济区划说明 经济特区 经济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物流园区 其他 7 8 9

8)运输方式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有报关权而没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其他 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实际运输方式专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主要包括江海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汽车运输、邮递运输和其他运输(驮畜、电网、管道等)。

特殊运输方式仅用于标识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①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 ②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③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④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⑤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⑥其他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表5.3)填报。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

①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②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③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④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填报“9”,区外填报“Z”。 ⑤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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