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写规范(有重点标识)(7)

2019-09-01 13:51

b.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c.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d.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e.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f.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g.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h.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i.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34)商品编号

指按《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此栏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有附加编号的,还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

②《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是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商品的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必要时可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②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③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④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⑤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⑥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⑦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⑧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36)数量及单位

数量及单位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

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以《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规定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a.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b.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c.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化后的数量,同时须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在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留空。

②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a.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b.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c.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d.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e.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f.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g.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③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对于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对货物进行加工并产生实质性改变的

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为:

a.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b.深加工结转货物和以产顶进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c.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

d.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原产国(地区)按实际填报,即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地区);对于经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地区);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最终目的国为中国。

③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应填报“国别不详”或“701”。

④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38)单价

单价是指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以某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一个完整的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价格术语四个部分,如果含佣金和折扣,也应注明。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单价如果不是整数,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原始单据显示单价条款为:USD31.68 PER DOZEN CIF LONDON,则本栏填报“31.68”。

②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总价

总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值。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总价如果不是整数,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原始单据显示:“TOTAL AMOUNT:USD56234.16”,则本栏填报“56234.16”。

②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或符号。

②《货币代码表》(表5.12)中无实际成交币种的,需转换后填报。

表5.12 币制代码表

币制代码 110 116 121 132 142 300 302 303 330 331 501 502 601

41)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其填报要求如下:

币制符号 HKD JPY MOP SGD CNY EUR DKK GBP SEK CHF CAD USD AUD 币制名称 港币 日元 澳门元 新加坡元 人民币 欧元 丹麦克朗 英镑 瑞典克朗 瑞士法郎 加拿大元 美元 澳大利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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