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模拟评价。申请单位组织评价人员写出模拟评价报告。模拟评价报告应在24小时内提交。
(五)考核样品。申请单位应组织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24小时内提交检测报告。
(六)口试。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
(七)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 2、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原始记录及检测(监测)报告; 4、近两年内出具的评价报告书; 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6、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 (八)实验室考核内容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臵、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臵; 4、样品保管; 5、人员操作技能;
6、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九)召开现场考核组会议。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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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2、填写现场考核表;
3、按照审定标准给出评估考核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4、起草评估考核报告,评估报告由考核组全体人员签字。 (十)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考核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考核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条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通过”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其理由。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10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表2)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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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省卫生厅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卫生厅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考核组成员完成,并提出复核意见。对于整改不合格的,按未通过资质审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卫生厅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凭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卫生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其他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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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十六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申请续展,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附表3)。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审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附表1:
豫卫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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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制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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