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
质审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时,应向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简介;
5、从事诊断或健康检查的技术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7、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8、曾经完成职业病诊断或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9、需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附表1)可按照本工作程序附表1的格式自行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参照附表1的格式制作。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第三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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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四条 受理经办人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原因。
二、 评估考核
第五条 评估考核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6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条 省卫生厅组织评估考核,考核专家组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确定,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派1~2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估,专家组长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
卫生厅组织评估考核前5日将考核日程安排告知申请单位、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 第七条 现场考核程序和内容:
1、与申请单位接洽,安排技术评估日程;
2、听取法人或相关负责人汇报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 3、听取技术负责人汇报技术方面情况; 4、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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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查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程序、档案资料和相关资料; 6、查验有关设施、仪器设备、工作场所; 7、现场操作考核;
8、考核组讨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做出现场考核结论,撰写评估考核报告,评估报告由考核组全体人员签字; 9、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考核意见及建议; 10、听取申请单位对现场考核结果的意见、说明; 11、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复核。
三、报批和批准
第八条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通过”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其理由。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10日内,将《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表2)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省卫生厅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条 卫生厅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考核组成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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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复核意见。对于整改不合格的,按未通过资质审定办理。
第十条 卫生厅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凭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卫生厅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 其 他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增加批准项目:按照本工作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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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受理单位申请续展。《职业病诊断机构续展申请表》(附表3)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续展申请表》(参照附表3制作)。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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