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队伍;不得利用婚丧嫁娶、房屋装修、探亲旅游等名义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机收受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示意或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准工作人员的亲属在其所管辖的项目内承包、转包、分包、中介工程。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认真遵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和“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
(二)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不得向承包人和监理对象介绍分包队伍、推销材料设备;禁止工作人员的亲属在其监理的项目内承包、转包、分包、中介工程;不得和其它监理单位串通承包、转包、分包、中介工程。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严格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确保各项工程技术数据的真实、完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四)严格执行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把好工程质量监控关,认真履行隐蔽工程验收、中间交工验收、现场及试验检测、检查、验收等职责,不得在质量监控的各个环节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五)严把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关,确保报送的计量支付、变更索赔资料真实、准确。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修改技术标准或擅自调整工程量;不准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和国家利益;不准与业主有关人员串通欺诈损害承包人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双方中的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要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监理合同。
(二)违反本合同,除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由项目临时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三)双方的组织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环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贪污等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声誉、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抵扣违约金。并由公司党组织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和其它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给予解除聘约、辞退处理。
(四)对廉政建设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或者对违纪知情不报、瞒案不办,放纵腐败行为的要认真查处,并由项目党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违反本合同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合同执行的检查监督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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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廉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向项目临时党组织报告。
(二)双方应加强互相监督,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通报对方主要负责人,或及时向项目临时党组织举报。
(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内各部门、有关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临时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和汇报存在的问题。
(五)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评比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对认真履行本合同,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本合同,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直到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合同由委托(委托)方与承包(承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在廉政合同上签字。《廉政合同》与《监理合同》同时生效,同时执行,同时验收。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起止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2014年9月20日 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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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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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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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
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委托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委托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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