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9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00);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2008); 《水保综治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16453.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SL342-2006);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01);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甘肃省机修梯田技术规程》DB62/T1161-2004;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18337.3-200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标准》(GB6000-1999);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
(1)通渭县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文件及各阶段设计文件; (2)通渭县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3)通渭县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4)通渭县水利建设管理站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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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一)监理机构
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工程,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2、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展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规定的具体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与其他项目衔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公正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工程建设内容分专业、分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监理人员的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必须满足工程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本单位注册人员承担,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兼职。所有从事监理业务的工作人员须持有水利部或建设部颁发的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外聘的专业监理人员比例,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20%。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应持有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还应具备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地质、试验、测量、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见第三部分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见第三部分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第十条 监理人员的调整
(1)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须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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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
(3)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十三条 删除本条全文,并代之以: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防冻保温工程、基础工程、防渗墙工程、土方回填、渠道防渗工程、金结制安的施工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样、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浇筑、止水带的连接、钢筋制安、保护层开挖、基础清理、隐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检查和施工过程、土方回填的压实和质量检查、土工织物的铺设及焊接、防冻保温施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监理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参加或受委托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式验收,并协助委托人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委托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所监理工程合同总造价)×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
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提供与被监理工程
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资料。凡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委托人通知的时间内归还委托人。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委托人应在文件和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机构的时限: (1)一般文件7天;
(2)紧急事项3天; (3)变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条 删除本条全文,并代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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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工作生活条件,但可以帮助监理机构在附近的村庄租用房屋,其发生的租房费用监理人应含在监理人员的报价中。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删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删去第六款并代之以:监理人对工程设计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删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意见;
本条增加:
十七、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其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上岗资格。
十八、对委托人、承包人双方违约及索赔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的建议意见; 十九、责令承包人改正不文明施工行为,维护良好的工程施工环境;
二十、参与或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书;
二十一、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之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下列所列条款编号为施工通用合同条款):
(1)按第3款规定,批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的施工图纸; (2)按第8款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3)按第12款规定,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批准修订进度计划;
(4)按第12款规定,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 (5)按第12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6)按第15款规定,确定结算工程量; (7)按第15款规定,确定支付预付款; (8)按第15款规定,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按第15款规定,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10)按第17款规定,确定变更的范围;发布变更指示;因变更调整单价或合价;以计日工方式指令承包人实施任何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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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条增加:
当委托人违约时,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委托人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监理人可以暂停工作;监理工作暂停28天后委托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监理人可以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增加费用和停工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二、经济损失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监理酬金(扣除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后)/所监理工程投资。
三、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应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 本条增加:
一、当监理人违约时,委托人应在7日内及时向监理人发出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委托人可以暂停支付监理酬金,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合同措施,通知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同时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监理人支付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监理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与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监理人的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在监理费用中扣除或在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监理人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但不限于此)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1.在进场时,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
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总数的10%,按3万元计算违约金。
2.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2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监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1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
3.在监理服务期内,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除按委托人要求及时纠正外,还应按30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按10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
三、监理人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但不限于此)应向委托人支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解除合同。
1.与委托人有关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标准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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