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库区移民(5)

2019-09-01 16:23

3.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四、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建设部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履行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但不限于此),向委托人支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3.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五、监理人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视监理人违约,终止监理合同,并向委托人支付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违约金。

六、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限于此)将视为违纪行为: 1.向所监理项目承包单位介绍或提供成建制的劳务或介绍提供工程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与承包单位发生经济关系。

2.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应当监督、检查、旁站监理的项目不作为。 3. 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4. 监理行为不当,给承包单位造成损失的;

5. 在监理工作中有意刁难承包单位,在工程计量和质量检查方面存在有失公正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在重大技术、质量事故调查或合同索赔事件中,工作失误或有其它失职行为; 7. 收受承包单位的现金、礼品等好处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将被责令退出本合同监理工作,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庄浪河防洪河堤工程施工、监理及设计工作,相关的监理单位将失去庄浪河防洪河堤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属违约行为的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1)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监理服务开始后,委托人每月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按委托人根据现场施工监理工作需要核定的实际发生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与现场监理服务时间计算确定监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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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并按每月支付的监理费用的10%扣回预付款。 (3)每次支付将扣留应支付金额的3%作为保留金。

(4)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委托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依据。

(5)当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或监理人的服务方式,或进场人员不能令委托人满意,并在委托人提出建议得不到明确答复和及时改正时,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外,委托人保留调整付款进度和额度,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

(6)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委托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建设文件与文件资料后,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后,委托人向监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其 他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须自费投保如下保险: (1)监理人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 (2)监理人所雇人员的人身保险; (3)监理人认为需要的其他险种。

对于监理人所雇的人员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体伤害导致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委托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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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本项目的建设监理是通渭县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至工程施工保修期结束阶段,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监理、金属结构安装的建设监理。即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文件,通过对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进度、造价的有效控制,对工程设计提出合理性优化设计建议,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咨询,对工程合同实施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使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按施工合同目标顺利进行和实现。

一、监理服务的形式与范围

(一)监理服务的形式 1. 服务要求

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与本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2. 组织机构

按专用合同条款投标第八条要求组成本项目的现场组织机构。 (二)监理服务的范围 1. 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确定的工程范围。

工作范围:全部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施工期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2. 服务目标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全面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达到本合同的各项要求。监理服务目标:

(1)质量控制目标:单元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分部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80%以上;单位工程外观得分率85%以上。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标准。

(2)进度控制目标:达到施工承包合同总工期要求; (3)安全控制目标: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4)造价控制目标:工程造价按施工承包合同总价进行控制。

二、监理服务的内容

(一)设计方面

1. 协助委托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 参与管理委托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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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 代表委托人审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在现场协助设计代表解决施工期间出现的设计问题,并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 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 6. 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

7. 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论证。

8. 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 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临建工程设计和重大技术措施)。

10. 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文件。 11.其他与设计相关的业务。 (二)设备、物资采购方面

1. 协助委托人进行本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2. 参与管理采购合同,并对物资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 参与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

4. 协助或代表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 其他与采购相关的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督促施工承包人进行桩点和施工图复核,审核其提交的复测成果。

3.参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就施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和意见。定期检查和清理施工单位非法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单位,制止工程转包行为。

4. 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检查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制止其违背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进行场地和施工布置行为。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审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方法或工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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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及特殊施工工艺。对上述诸项中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6. 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7.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督促承包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经委托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控制性进度计划。

a.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承包合同,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控制性的总进度计划,并由此确定进度控制的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工期目标,以及监理工程项目的各合同控制性进度目标,作为监理工程项目总体的进度控制依据。

b.依据监理工程项目的总进度计划编制各年度、季度、月度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当包括准备工作进度、计划施工部位和项目、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应达到的工程形象、实现进度计划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施工图供图计划、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资金的使用计划等项内容,并以此作为工程实施的阶段性进度控制依据。

(2)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及其阶段性的(年、季度)控制性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位提交的实施性进度计划(年、季、月)进行审核批准。

(3)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调整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

(4)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

(5)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人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

(6)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人应判断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重新核定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委托人批准。

(7)检查督促承包人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8)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配备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度控制工作。 (9)定期(月、周)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年、季、月、周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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