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谓性”说:“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告子上:11.3〕但是,孟子并没有否定告子之“性”的定义,即人或物天生固有的特征、特性,只不过孟子认为这个定义,没有指出人的那些天生的特征、资质是“人之独有特性”,此即“人禽之辨”的地方。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于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离娄下:8.19〕,他认为“人之独有特性”,
乃是四种心灵的能力:恻隐、羞恶、恭敬(辞让)、是非。
既然人是性善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充分施展人的这一性善本质,也就是如何依据性善而实践的问题了。
然而,既然“善”早已存在心中,还有人行恶,孟子认为人之所以不善,是因为受到私欲所蒙蔽,孟子认为人应该放弃私利,保存仁义。孟子认为,虽然人的本性是善的,但是每一个人的作为都有善有不善,并非可以不加努力完全自动地依据本性去行善。遵守性善的人,就是顺
受其正,就得天之助,得人之心,就是正命,就得以成功。不遵守性善的,就不得天助,不得人心,就非正命,就要逆天而亡。有行之者,有不行之者,孟子学说最后的关键是聚焦在“取舍”一点上。所以孟子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告子上》),强调一个“求”字。 评:性善论的错误不在于它主张道义论,而在于对人性的界定。它把人性看作是区别于犬性、牛性的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只看到人性与犬性、牛性的不同,而没有看到他们相同的一面,把犬性、牛性排斥
与人性之外,将人性等同于人性的一部分(即人的特性)。
误尽法治的性善论
作者:郝铁川 责任编辑:晴正 时间:2003-8-9 20:02:01 来源:中国法治网
在我看来,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法律文化问题,而一切法律文化问题说到底又都是从对人性善恶的假设与判断开始的。中国古代之所以没有形成像古希腊、罗马那样崇尚法治的传统,除了经济、政治原因之外,与性善论这一价值观念具有密切关系。
战国时期,儒家道性善,法家说性恶。几经较量,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性善论占了上风,特别是宋代《三字经》问世,开宗明义便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一观念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性善论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人的心灵,从而把中国推向了崇尚人治、轻视法治的泥潭。
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做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不是努力通过建立、完善外在的规范和制度去约束人的行为,相反却是尽力向内心挖掘,试图通过提高人的觉悟来建立一个君子国。因此,就人的本性而言,是不需要法律的,“以孝治天下”、“以德治天下”是最好的治国方式。统治者懂不懂法无关紧要,只要个人操行优良即可,“内圣”方能“外王”。统治者就是道德楷模,对他不需要防范、警惕,相反,愈是让他尽心放性,他就愈能实施德政,把阳光雨露洒满人间。
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引导人们向内挖掘,而挖掘的方法是“顿悟”、“坐忘”等神秘的内心体验,甚至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这样一来,就使得中国人重实体、轻程序,动机、效果最重要,手段过程无所谓。包公头悬一柄尚方宝剑,下有三口铡刀,只要犯死罪,想铡谁的头就铡谁的头,而可以不经任何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他既是“侦查官”,又是“检察官”,又是“法官”,又是“执行官”,一身四任,可以不受任何外在的制约。中国程序观念、程序法不发达,与性善论内向思维方式息息相关。
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引导人们向内挖掘,使得中国传统的刑法以“诛心”为目的,即“论心定罪”,“志(动机)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篇》)。明清时期的“文字狱”即从“诛心”而起。朱元璋因小时候做过和尚,故而当他在表章或诗词中看到“贼”、“僧”、“光”等字,就以为是对他的大不敬,于是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作者诛灭以解心头之恨。雍正皇帝看到查嗣庭所出的科举试题“维民所止”,就认为查嗣庭把“雍”字去头“亠”为“维”,“正”字去头“一”为“止”,图谋割去雍正的头,因此将查嗣庭斩首。其实“维民所止”是《诗经》中的一句话,反映的是民本思想。
性善论使人们失去了追求权利的热情,走进了单纯义务的牢笼。既然人人都是善良的,都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因此,你用不着去考虑自己的权利,人人都性善,人人都会尽义务,在人人都尽义务的情况下,你的利益自然就得到了。所以,西方人不断呼喊“为权利而斗争”、“不自由,毋宁死”,而中国传统观念却认为这是“争权夺利”、“无君无父”。中国古代的哲人们从来就不考虑一下:人人真的都会自觉自愿地尽义务吗?
探本究源,性善论是在原始社会氏族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观念,狭隘的血缘关系、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使氏族成员感到氏族内部人性皆善。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中国不像古希腊罗马那样,商品货币关系没有完全扫除氏族血缘关系,人们依旧生活在宗法血缘关系的外壳下,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剥削关系被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所掩盖,什么“五百年前是一家”,什么“血浓于水”,模糊了中国人的眼睛。私有制对人性的扭曲、异化,被宗法血缘关系淡化了。
然而,当商品(市场)经济代替自然经济之后,宗法血缘关系受到了赤裸裸的金钱利害关系的猛烈冲击,私有制的各种弊端暴露无遗,这就会使人们逐渐地认识到性善论的虚伪性和性恶论的相对真实性,就会跳出德治、人治的窠臼,而采用法治来约束人性中恶的一面。 性善论,误尽了法治! “性善论”造成泛道德主义,不利于法治建设
3、性恶论
代表人物:荀子;国外也有相类似的理论,如人力资源管理的x理论、y理论等。
X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麦格雷戈对把人的工作动机视为获得经济报酬的“实利人”
的人性假设理论的命名。主要观点是:
人类本性懒惰,厌恶工作,尽可能逃避;绝大多数人没有雄心壮志,怕负责任,宁可被领导骂; 多数人必须用强制办法乃至惩罚、威胁,使他们为达到组织目标而努力; 激励只在生理和安全需要层次上起作用; 绝大多数人只有极少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