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

2019-09-01 19:34

第十九条【登记受理】 开办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符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公示无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登记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生产者申请办理登记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登记证管理】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变更与注销】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生产经营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前五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注销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登记证后,应当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台账记录】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生产规范要求】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活区、生产加工区应当有效分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四)存放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五)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健康管理要求,并持有健康证明;

(六)食品主要原料来源明确;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义务性规定】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假冒伪劣的食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出租、出借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包装要求】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识,包装和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销售区域、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规范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鼓励和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数目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划定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和时段的规划设置、具体位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对外公开。

第二十九条【禁止性规定】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寿司和三明治;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的“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三十条【登记条件】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并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

(一)经核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食品原料来源,以及原料来源的合法性证明;

(三)食品摊贩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一条【登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的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给食品

摊贩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登记证,并当场以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登记的食品摊贩,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登记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食品摊贩经营者申请办理登记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登记证管理】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经营条件】 从事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包装材料、餐饮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必须有加热装置,应当做到烧熟煮透;

(四)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美术概论(考研复习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