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 - 图文(4)

2019-09-01 22:08

莆田市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

权工作公开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结合全市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局机关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的征收项目、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救济权利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强制种类、强制事项、强制依据、具体规定、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办理时限等,通过局机关政务公开栏及《办事指南》、局政务网、市林业网、市廉政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众网及办事窗口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全面公开,或利用适合林业工作特点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三、对即办件或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局机关综合科应在办结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公开;需要经过审查、审核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则应在办结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公开。

四、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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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工作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过程中,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在作出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依据、条件、标准、理由和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在作出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以书面形式事先督促告诫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义务。自动履行义务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经督促告诫,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应当执行行政强制处理决定。

四、行政执法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行政行为。 五、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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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

权工作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林业局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市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莆田市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各类疑难、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科(站、室)主要负责人和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机关综合科,负责集体讨论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

(一)上级机关、省(市)主要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和新闻媒体报道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的疑难、复杂事项;

(二)其他疑难、复杂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各有关职能科(站、室)或受市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单位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该单位(科、站、室)主要负责人须提前向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后一并通知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会议。

第五条 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办公室应指派专员统一使用《莆田市林业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登记薄》进行登记,对事项提纲、具体情节、讨论内容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今后核查。参加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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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讨论会议的人员,应在《莆田市林业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登记薄》上签名。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有关执法单位(科、站、室)主要负责人全面阐明事项情节内容后,各参会人员应实事求是发表意见。经过集体讨论研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统一形成领导小组的处理决定,并交由该执法单位(科、站、室)执行,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如与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组长另行指定有关人员参与集体讨论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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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

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监督和保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合理、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使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市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林业局各有关职能科(站、室)和受市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统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设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科(站、室)主要负责人和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机关综合科,负责对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四条 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调查取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受本制度追究责任的执法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一)除涉密不宜公开事项外,对以上二类行政权力事项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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