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决定或在规定的条件之外擅自增设、创设其他条件的;在受理、审查和决定过程中,未依法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全面告知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认定违法事实不清,造成强制对象出错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权力,擅自改变强制种类或不按规定条件、幅度、标准、程序进行强制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不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或有意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强制的;
(四)对上级及有关部门交办查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臵之不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钱财物或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截留、挪用、私分公有或违法当事人钱财物的;
(六)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同一征收项目进行重复收费的;在实施征收时不使用法定印制的票据的;擅自更改征收幅度和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收费或擅自截留、挪用、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八)不及时介入查处以致造成重大或集体上访、信访事件的; (九)不按法定职责分工越权行使行政职权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重要卷宗材料或有关证据、票据的。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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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调离岗位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依法辞退;
(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本单位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钱财物或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截留、挪用、私分公有或违法当事人钱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幅度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
执法人员截留、挪用、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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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市政府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执法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对给予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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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行政 序 征收 号 项目 行政征 收依据 行政征 收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档 次 行政征收具体标准 每平方米收取2元 每平方米收取3元 1、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联系电话:1、行政机关实施行0594-2632809); 政征收过程中,征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收对象依法享有陈五上午8:00-12:00,述权、申辩权; 下午15:00-18:00(夏2、征收对象陈述、季)、14:30-17:30(冬申辩被驳回的,有季); 权要求说明理由; 3、咨询电话:3、征收对象不服行0594-2221622; 政机关行政征收决4、监督机构:市监察局定的,有权依法申驻市农业局监察室;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5、投诉电话:起行政诉讼。 0594-2294210; 6、公示网站:www.ptsly.gov.cn(莆田市林业网)。 行政征 收程序 对征收对象说明 理由和告知依法 享有的权利 受理窗口和地址、 受理时间、咨询电 话;监督机构、投 诉电话;公示网站 森林植被恢复费(市级许1 可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 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未成林造林地。 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 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省重点及一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未成林造林地。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省重点及一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确认行政每平方米征收标准收取4元 和金额→每平方米出示身份收取6元 和征收依每平方米据→出具收取8元 行政征收每平方米决定书并收取10元 送达→开每平方米具征收票收取4元 据并交付每平方米征收对象收取6元 →将征收每平方米经费缴至收取8元 指定财政每平方米账户→结收取12元 案归档。 每平方米收取16元 每平方米收取20元 21
莆田市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行政行政序征收征收行政征收标准 号 项目 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档次 行政征收具体标准 行政征 收程序 对征收对象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公示网站 调运检疫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在办理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时收取,具体收费按货值的0.05%-0.8%征收,并根据规定对部分项目限额收取或免予征收。 调运检疫林木种子 调运检疫木材 调运检疫药材 调运检疫果品 调运检疫盆景 调运检疫竹类及其产品 限额收取苗木检疫费 限额收取种子检疫费 限额收取盆景检疫费 免收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检疫费 免收花卉及观赏苗木检疫费 免收种子检疫费 免收木材检疫费 免收药材检疫费 免收果品检疫费 免收竹类及其产品检疫费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按货值的0.8%征收,起征点为0.05元 按货值的0.2%征收,起征点为1.0元 按货值的0.2%征收,起征点为1.0元 确认行政按货值的0.5%征收,起征点为1.0元 征收标准按货值的0.1%征收,起征点为1.0元 和金额→按货值的1.0%征收,起征点为1.0元 出示身份按货值的0.2%征收,起征点为1.0元 和征收依超过1元/株的,按1元/每株收取 据→出具超过10元/吨的,按10元/吨收取 行政征收超过2元/盆的,按2元/盆收取 决定书并10株(根)以下 送达→开具征收票2株以下 大粒种子300克以下、中粒种子100克以据并交付征收对象下、小粒种子50克以下 →将征收木材1000克以下 经费缴至药材2500克以下 指定财政果品2盆以下 账户→结2500克或5(株、根、小件)以下 案归档。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对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征收对象陈述、申辩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征收对象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征收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联系电话0594-2632809);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3、咨询电话:0594-2293263; 4、监督机构:市监察局驻市农业局监察室; 5、投诉电话:0594-2294210; 6、公示网站:www.ptsly.gov.cn(莆田市林业网)。 国内森林2 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