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范本)(7)

2019-09-02 00:25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将在适当时机分别组织本监理标内施工项目的首次技术交底,以便承包商了解设计意图、技术标准,以便及时开展工作。 8.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施工准备检查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在完成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后,应及时向监理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准备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施工队伍是否到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否已完成。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是否已报监理批准。

·必需的生产性试验是否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各参数选择是否已报批准。

·开工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是否已完成。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是否已到位,并经检验合格。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业主提供的条件是否具备。 (2)发布开工令

接收承包商《开工申请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将指派监理工程师检查。当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合格或虽然准备不足但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经业主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单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指令,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承包商采取

措施在规定时限完善。杜绝“边开工边做施工准备”的现象。 8.4材料、构件等检验及复验制度 (1)一般原则

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审查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签发材料、构件监理意见书。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未经检查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三无”产品。

(2)主要检测项目及内容

本监理机构进行或参与监督的测量、检测的主要内容如下: ·控制性坐标引入以及精度复测,隧洞洞线检测,各开挖面不平整度检测,原始断面的复测,竣工断面的复测。

·钢筋、钢材、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爆破器材、各种成套设备的合格证复验。

·混凝土骨料料场岩石视比重、吸水率,骨料加工粒径、石粉含量,人工砂细度模数和含水率的检测控制。

·水泥安定性、强度抽检,钢筋抗拉强度抽检,粉煤灰含碳量、细度抽检。

·砼拌合物的和易性、原材料秤量、拌合时间、出机口温度、塌落度的抽检。

·砼试块强度试验,砂子超逊径、细度模数检查,砼配合比单审核与现场实施的检查;砼骨料质量与级配的抽检。

·钢筋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抽检。 ·各种材质、钢筋、模板的安设检查。

8.5设计变更制度

(1)按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处理各项设计变更。 (2)如因设计图纸错漏,或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按本监理规划拟定并经业主批准的变更审批程序处理。

(3)涉及影响工程量、工期变动及工程建设合同变更,及时书面报告业主。 8.6监理旁站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在监理工作中对关键部位、关键施工工序实行旁站监理。

关键部位:挡水坝重要工程。

关键工序:坝体浆砌块石、干砌块石及砼浇筑等工序。 8.7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工程隐蔽以前,承包商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三检”,并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三日提出计划报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将根据承包商申请,与承包商一起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将会同施工、设计单位或业主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承包商方可进行隐蔽工程覆盖。

未经监理机构检查验收的隐蔽部位不得覆盖。自行覆盖的部位监理机构有权要求进行重新检查,承包商必须予以配合。 8.8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监理机构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载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由监理机构将以“不合格工程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包商,承

包商应按要求及时作出整改,消除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将按本监理规划拟定经业主批准的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1)如检查结构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2)特殊设计的或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承包商自检合格后,监理机构应通知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并签证。

(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实施覆盖时,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8.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商及时改正,并做记录。检查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单”,限期改正。

(2)如承包商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待承包商改正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后,发给《工程检验认可书》。

(4)承包商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机构填写“工程质量月报”。

(5)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商执行的事项,应使用“监理通知”以

督促承包商执行。

8.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

由于材料、施工、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正常运行,因此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由于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易发性等特点,监理工程师将通过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强化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努力提高监理水平,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2)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必须及时报告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商按照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对重大的质量事故,监理机构将立即上报业主。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及时提交《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发生部位、事故发生的经过与状态、事故的性质、事故的原因、事故的影响及评价。

(3)质量事故记录

监理机构应对事故经过作好全过程的记录,同时督促承包商作好相应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并存盘。

(4)紧急措施

当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将指示承包商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承包商、设计单位、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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