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4)

2019-09-02 17:43

受益人实施了欺诈,他就不应该再有任何权利要求开征行付款,而根据权利让渡的一般原则,受让人通常不能获得优于让渡人的权利。因此,尽管SANTDENDER在叙做融资时并不知道受益人欺诈的事实,但他作为受让人,不可能获得比受益人(也就是让渡人)可能获得的补偿更多的权利。在这份保兑信用证中,开证行对保兑行作出的基本授权是:到期付款。开征行相应的偿付责任是:到期偿付。如果在到期前确认发生欺诈,那么保兑行则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亦不承担偿付责任。尽管在欺诈发现之前保兑行已接受了单据并对受益人进行了付款,开证行仍然有权采取拒付行动。

但在UCP600第七条C款关于开证行的责任,规定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在本案例中SANTANDER在到期日之前预付受益人的单据,向受益人提供了融资,那么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在信用证下相符交单时必须到期偿付保兑行。 P167

中国A出口公司与外商B公司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合同约定买方申请开立并由买方承担贴现息和有关费用、由开证银行负责贴现的远期信用证。但来证中却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45 days are borne by the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该信用证是假远期信用证吗?出口商可以接受吗? 点石成金:

在本案中,该信用证不是真正的假远期信用证,因为上述条款没有说明远期汇票由开证银行负责贴现,也没有表明出口商可以即期获得全部货款。若出口公司贸然接受,在不能贴现时,则必须要等45天后才能收汇。而45天内汇率可能会有较大变化,因而对出口商而言存在潜在的风险。

P170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进口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约定将国内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卖给进口公司,并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当出口公司接到进口公司开来的并无记载“Transferable”的信用证之后,将其作为购买国内制造商产品的付款方式交给制造商使用,但国内制造商并未对该信用证提出异议。后因货物价格上涨,约定的交货期限已过,国内制造商才以出口公司所交付的信用证未记载“Transferable”字样,是不可转让信用证,不能作为出口结汇使用为由,拒绝交货,但出口公司则认为,在交货期限届满前,早已将信用证交付给制造商,制造商对信用证并未提出异议,现在又未依约定交货,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石成金:

依据UCP600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Transferable”字样,否则信用证为不可转让。在本案中,出口公司有过失,即将不可装让的信用证转交制造商,导致其无法使用,因此,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应对其审查,若无记载Transferable”字样,则应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同样,制造商也有过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视其余公司出口公司之间的合同而定。

P175(1)

沿海某进出口企业的总经理老王最近经常处于喜忧半参的状态。喜来自于企业产品的国际市场需求日渐扩大,市场部拉来的订单一天比一天多,看见着么大的市场和利润,每天见到销售总监老王都想给他涨工资。但是每天经过隔壁的财务室,老王心里就一沉,生意多了,钱反而就不够了,订单突然争夺使得企业的流动资金运转出现困难,原料采购无法拖款,产品生产周期要时间,国际交易的货运和支付也要时间,一算下来剩下的流动资金只够支撑目前接到的20%订单的正常运转,而企业没有什么固定资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这下老王发愁了。 点石成金:

上面的情况是中国许多中小型进出口企业的共同困扰。中小企业对外贸易额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六成,中小型进出口企业的产业链融资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某融资难题就好像待嫁剩女——迫切希望被解决,而国际上动辄几百万美元的买卖,对于千万家资本少但是又希望运转快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啻于是一个个的千斤重担。但如果巧妙运用一些财技,这个千斤重担也不是不能用四两解决。

175 (2)

A企业接到一笔国外订单向A企业采购一批电子元件,A企业需要采购60万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但此时A企业仅有30万流动资金可供采购,A企业决定用该笔订单的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向本地银行借款30万进行采购,并用最后的合同收入归还本金和利息。 点石成金:

通过信用证打包贷款,A企业解决了从收到信用证到备货转船过程中的资金缺口,成功用30万自有资金和银行的短期利息,得到了60万投入才能得到的利润。 P176

A公司有流动资金¥60万,近期接到一笔价值¥100万的玩具订单(人民币对进口方外汇汇率1:4),需要将¥60万全部用于购买原材料,生产完工后A公司已按时按量备货装船,由于期间A公司另接到一笔抱枕订单,急需向原料商订货,而原料商要求必须先款后货,若原料不能及时单位,则可能延误A公司对外交货,导致违约产生滞纳金并影响企业信誉。而此时由于A公司流动资金全部投入¥100的玩具订单的采购,若要等装船到岸并且进口方付款起码需要10天时间,必将导致延误抱枕订单交货期。于是A公司向银行提出办理出口押汇,用今后向进口商收款的权利作为抵押,提前将当期汇率下$400万中的$240万结汇获得¥60万,完成了抱枕订单的采购。 点石成金:

上述案例中A公司付出了:出口押汇的短期贷款利息和服务费。但是得到了:一笔抱枕订单的成功。

由于出口押汇不占用授信额度,A公司在该银行拥有的60万元授信额度不受影响,使得A公司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授信额度进行信用证打包贷款,完成了另一笔坐垫订单的采购和生产。

在办理出口结汇后,直至收到进口商付款的10天时间,A公司发现进口商

用于支付的外汇对人民币贬值了5%,A公司若未办理出口结汇,则最后只能收到95万元人民币。而A公司提前通过出口押汇办理了¥60万人民币的结汇(相当于10日前$240万),因此外汇贬值对于A公司的影响仅限于未结汇的$160万部分,即除60万贷款以外,还能收取38万,总共98万人民币。出口押汇提前结汇为A公司节省了3万元人民币。

P177

A公司通过竞争得到一笔铝罐头的急单,要完成该笔订单需要价值100万元的电解铝来作为生产原材料,但A公司手头只有30万元流动资金作为该笔订单的预算,且无存货,而有一笔70万元的应收账款预计10日之后才能收到,而若等该笔款项收回则要铝罐头的拖延交货时间而为此付出滞纳金。此时,A公司负责人想到自己企业在本地X银行有信用证融资额度100万元,于是决定从国外B公司进口电解铝并通过X银行向B公司所在地银行开出即期信用证,而A公司向X银行缴纳30万元作为信用证保证金。十日之后这批电解铝到港,A公司也正好收回70万元的应收账款,于是向银行支付70万元赎单付款从而获得该批电解铝,从而得以按时完成订单交货时间。 点石成金:

A公司以银行信用证融资的利息作为代价,换来了一大笔单生意的成功,并且避免了延期交货产生的滞纳金。在此过程中,信用证起到天然的资金融通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只需要缴纳相当于信用证担保合同金额的20%~30%作为保证金(不同银行不同额度),即可避免在申请开立信用证至付款赎单这段时间相当于合同金额70%~80%的资金占用,这无疑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较大的空间。 P178

如某企业A于3月15日需对外付汇100万欧元,进口合同确定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993.8/100,付汇当日汇率为1007.6/100,是近期最高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近1个月以来的汇率走势,以现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为983.2/100~1007.6/100,而且波动剧烈,因此决定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业务,现行付款,待汇率回调时再买入欧元,归还银行贷款。

可行性分析的结果是:银行当期欧元资金流动贷款利率为3.2%,月利率为2.67‰。因此一个月内只要出现一次欧元汇率下调超过2.67‰的情况,融资就有收益。从近期欧元汇率波动来看,日波动幅度最大达到2.42%,波动幅度超过1%的天数有8天,因此,融资是可行的。

最终企业办理了一个月期限的全额进口押汇,利息为2666.67欧元,到4月10日欧元汇率下调至990.8/100,企业立即买进1002666.67欧元,共支付人民币993.44万元,较直接购汇付汇节省人民币100×1007.6/100-993.44=14.16万元人民币。 点石成金:

进口押汇的法律本质是利用即期信用证转化为银行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取得了一个期权,即选择期限内汇率低点购买外汇的权力,如果汇率单边下跌,即可在期限内的最后一天购汇,如果汇率有波动,即可在期间的某一点购汇,此点购汇的汇率差可以弥补贷款利息并有节余。 P181

欧洲E开证行与南京C叫单行就信用证项下的一不符点,即CCIC的附件上没有出单人签字的纠纷从2007年8月一直争议到11月中旬进入DOCDEX裁定程序为止,来往SWIFT报文达到数十份,单据也被相继退回达两次。受益人F公司请有关专家仔细审读信用证、合同、双方的SWIFT报文及单据,并认真研究ISBP81,最后坚决认为E银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加之,后来从F公司处获悉E银行拒付的主要原因应是开证申请人已与我国的另外供应商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了同样的货物,遂坚信申请DOCDEX的胜诉还是有很大的把握的,于是竭力主张申请裁定。F公司勇敢地接受了有关专家的建议。不到60天后,国际商会就对该案做出了裁定,裁定不符点不成立,E银行应当付款。事后,F公司的负责人感慨地说若没有及时申请DOCDEX裁定,那么只得就地低价转卖或运回货物了,那样的话可就要产生严重的亏空了。 点石成金:

DOCDEX具有高效率、低成本、权威性、管辖灵活等优点,是解决票据尤其是跟单信用证的纠纷的很好选择。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却对其知之甚少。实践中多数银行或企业放弃了本应通过裁定可能挽回经济损失的权利。因此,我们的有关人员还是应该熟悉和掌握DOCDEX规则,对其实际意义有足够的认识,并在必要时果断地申请裁定或在遭到对方的申请裁定是积极的进行答辩。本案中F公司积极申请DOCDEX裁定的行为值得我们学习。 P183

2006年年初,第二受益人L公司通过国内C银行提交的单据被德国某转让行以FORM A证书背面是中文为由拒付,原因是按信用证的规定所有单据须是英文制作的。C银行认为不符点不成立,与转让行进行了多次交涉。但转让行坚持不符点的存在。这样双方相互扯皮数月

,单据最终没有能够邮寄给原开证行。后来有人建议L公司申请DOCDEX裁定,但是L公司因考虑到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还得交付5000美元的DOXDEX裁定费用,从心理上接受不了,便没有听从这一建议,随后依其法律顾问的安排,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然而由于德国银行就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异议,最终该案移交到北京某法院审理,到目前为止,除了去年的第一次开庭外,仍然没有任何结果。而货物早已在目的港腐烂,L公司理应赔偿船公司在目的地发生的滞港费等费用。至于L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早已超出5000美金了。

点石成金:

DOCDEX程序以按件收费为主,每件争议的标准收费是固定的。DOCDEX程序中除必要的邮寄费用外,亦不会产生其他额外费用。这种相对固定的费用可以让当事人对争议成本又较好的预见性,而对信用证金额大的争议来说,以一万美金为限的收费显然是不高的。上述案例中倘若L公司要求DOCDEX裁定,那么可想而知问题早就可以再2006年3月底前得到解决了,而费用充其量就是5000美金,顶多额外支付些其他零星费用,况且胜诉的把握是颇大的。 P195

1995年8月,我方某公司有一批货物出口智力,因为8月份是公司的出口高峰期,工作量较大,制单人员在缮制单据时不免有些粗糙,发票品名处没有打清楚,由于此时外国客户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故以单据不清晰不整洁为由,提出

待货物到达目的港检验以后再协商付款问题,历经两个月的交涉,出口公司才收回全部货款,但却损失了近两千美元的利息。 点石成金:

单据的整洁性在外贸业务中非常重要,注意单据的整洁性以保证单据的外在质量,与注意单据的正确性、完整性以保证其内在质量是同等重要的。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就是忽视了整洁性才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P207

某公司出口153型全棉劳动手套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该公司发运货物后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和保险单上仅写为“劳动手套”, 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请分析银行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 点石成金:

银行的处理不妥。根据UPC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故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单单不一致,银行不能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P209

2010年初,国内纺织出口商A公司向其香港地区老客户B公司出运价值80万美元的货物,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T/T60天。按照B公司指示,A公司将货物直接发往最终买家美国C公司。应付款日过后,B公司却发来邮件表示由于C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未向其支付货款,因此拒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遂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中国信保在收到A公司的委托后立即介入进行调查处理,由于贸易合同为A公司与B公司订立,A公司是按照B公司指示才将货物出运至美国,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那么,无论货物是否被提走,B公司均应承担完全的付款责任。但此时B公司却回复称,按照原本涉及的贸易流程,C公司在向其付款之前不会得到正本货运单据,不可能提货,而由于A公司在发货时使用了“海运单(Sea Waybill)”导致C公司不需要出示正本单据就能把货提走。故B公司主张,是A公司的过失导致其失去对货权的控制,难以收到货款,并因此拒绝承担任何付款责任。至此,本案的焦点从简单的拖欠货款变为复杂的贸易纠纷。由于出口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使用海运单是受买家的指示,导致在法律上很难向香港地区进口商主张付款责任,自身承担了巨额的损失。 点石成金:

本案出口商在合理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遭遇进口商无理拒付,本可以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凭借手中的原始单据采用退运、转卖货物的方式规避风险,却仅仅由于使用了海运单这种无物权凭证效力的贸易单证,导致其不得不承担巨额损失。因此,我们建议,若像本案一样存在中间商贸易,由于合同主体与提货方不同,为避免中间商贸易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出口商更应掌握货权,避免因忽略贸易细节而引发巨额损失。 P211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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