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要对使用情况、时间、经办人进行逐一登记。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管理好印章,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借出使用。本人因工作需要外出时,须征得书记、乡长同意,临时安排他人负责管理。
3.在日常工作中,凡制作文件、上报资料、信息必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涉及到上报人事资料、资金、项目、请示报告、签订有关协议等,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书记同意,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乡长同意。涉及重要事项的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工作接待制度
1.对上级和相关部门到本乡检查、指导工作,确需要接待的,本着接待既要热情又要节俭的原则进行。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落实。
2.乡上接待用餐地点统一在乡机关伙食团,并按统一标准执行。用餐后由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当日签字认可,伙食团每周将签字单据汇总报分管机关事务领导审核。
3.接待陪同人员。尽量减少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陪同。
4.接待用烟。香烟由财政所负责经办,统一购臵,并建立登记制度。
5.接待用酒。由党政办负责安排使用政府采购的专用接待酒,用餐后剩余的要及时回收保管,并建立登记制度。
6.出差办事。原则上不报销生活费,如有特殊情况要在乡外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就餐原则上要有领导及两人以上参加,否则费用自理。
(四)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各办公室因工作需要购臵办公用品,由所需用品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分管党政办的领导审查并报书记、乡长同意后,由党政办、财政所统一购臵,所购物品由党政办进行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实行领用者签名制。对所购臵的电脑、移动U盘等大件办公用品,财政所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每位职工、每个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权、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办公用品采购在1000-5000元的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购臵,在5000元以上的,经乡党委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购臵。若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五)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及公务用车的加油、维修和驾驶员管理由党政办负责,纪委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第二条 党政办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公务车不得私用,如因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因私用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停放车辆制度,并坚持派车签单制,确保安全行车。
第四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统一在指定的加油站内加油。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等,严禁超原配臵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六条 车辆保险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指定的公司购买。
第七条 车辆用油及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当场签字确认后,由党政办、财政所负责共同负责结算。
第八条 公务用车出差(县外)途中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九条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四条禁令”。凡违反“四条禁令”的,要认真进行查处,并做出相应处罚。
(一)严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二)严禁酒后驾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四)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行政效能三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服务对象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或引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并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
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首问责任人对把握不准或者重大、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服务对象。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乡纪委对机关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二)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优化我乡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