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柜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4.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
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不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5.党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批准的公开目录,党员群众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上一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6.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时间是否及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
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四条 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党组织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注重效率和检查效果,可结合工作督导一并开展,也可抽查进行。
第七条 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乡机关、各村和乡属各单位。
第二条 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 监督途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四条 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引导各单位和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第五条 追究程序。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