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4)

2019-09-02 19:26

5.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在本次调查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分类体系。

为了适应农村土地调查需要,在《规程》中,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有关建设用地进行了归并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见《规程》表A2),即对附录A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商服用地(05)、工矿仓储用地(06)、住宅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特殊用地(09)一级类和街巷用地(103)、空闲地(121)二级类按表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进行归并,即归并到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除此以外的其他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进行细化调查。

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按“205”表示地类,其余的林地、园地等按二次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相应的地类表示。

5.3 图幅比例尺、规格与编号

(1) 农村土地调查底图及成图比例尺采用1:10000,采用国家标准分幅,每幅图的经差为3′45″,纬差为2′30″,图幅编号按照GB/T1598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要求执行。

(2) 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成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同调查底图,图名一般采用工作底图的图名。

5.4 精度指标

(1) 拐点点位精度,与影像对比,标绘的明显的拐点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2mm;不明显位臵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标绘的明显权属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2mm;不明显权属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5mm。

(2) 调绘的地类界线精度,与影像对比,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

(3) 新补测地物点平面位臵精度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误差,平地地区不得大于图上0.5mm,丘陵、山区地带不得大于图上1.0mm。

6 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包括省级、地级、县(市、区)级、乡(镇)级。

根据《规程》要求,二次调查中各级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作为各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的依据。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已经由省调查办在正射影像图上提供了大竹县的行政区域控制界线;乡(镇)级行政区域

界线由区调查办统一提供最新确定的界线。上级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不得擅自修改。

行政区域界线是行政管辖的范围线,也是土地调查的控制范围线,与土地权属界线不同,行政界线仅用于土地调查范围和面积统计汇总的控制。在使用民政部门勘界成果时应将行政区域界线与土地权属界线分别对待,土地权属界以实际调查指界为准。调查时,遇到土地权属界线与行政区域界线一致时,用高一级的行政区域符号表示;遇到土地权属界与行政区域界线不一致,有穿插交错的情况时,按飞地处理。

7 土地权属调查

7.1 土地权属的确认

7.1.1 国家土地所有权确权

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国有土地:

(1)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城市市区,一般是指城市建成区,即已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并由市政部门管理的区域。

(2)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用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即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

面、滩涂及其他土地。

(4)被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5)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及其他铁路用地。 (6)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 (7)国家已办理征地手续的电力、通讯设施用地。 (8)军事用地。

(9)河道内土地,除已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以外的土地。

(10)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根据国家征用土地需要,农民集体全部或部分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12)因国家建设需要、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移民安臵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原有的土地。

(13)寺庙、教堂等宗教用地。

(14)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

(15)已有权源材料的按权源材料确定国有农、林、牧、茶、渔场权的土地权属界线。权源材料不齐全的,但符合《确权规定》的,按实际使用现状或权属双方协商结果确权。省属或县(市、区)属国有农、渔、林场按乡(镇)界调查,对已划归乡(镇)管辖的国有农、

渔、林场按村界调查,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

(16)其他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地方法律法规确权的土地。

7.1.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集体土地: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 (2)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库、渠道、水利设施,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

(5)能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7.2 土地权属调查方法

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承担二次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配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确权,是指对土地位臵、界址(包括拐点、权属界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权利人或土地使用者及其身份等的认定。

权属调查工作开展前,调查人员应会同国土部门划定城市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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