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镇范围,以工作界表示,用工作界线表示的相邻权属单位之间界线不用签协议书。尚未建成的城镇规划区不列入城镇范围,按照农村土地进行调查。
7.2.1 基本原则
对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状况进行全面更新调查。充分利用以往确权资料和调查成果,权属调查的基本原则:
(1)延用性原则
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当经过核实未发生变更,且与实地一致时,原资料可继续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如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不需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将权属界线调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
(2) 完善性原则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3) 重新确权原则
已有的确权资料,如登记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如将国有荒山划为集体土地,村庄合并等,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7.2.2 确权方式
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一般由当地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属主(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属主(或授权委托
人)、土地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必要人员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具体确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权源确认方式
权属主能够出示权源文件的。当通过审查权属主出示的权源文件和充分听取权属主申述后,确认权源文件能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按权源文件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这是较规范化的土地权属认定方式。可根据权源文件上记载的土地的位臵、界址(包括拐点、界址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用途、权属主、相邻权属主等信息,将土地权属界线直接标绘或到实地经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当权属主出示的权源文件不能够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只能作为参考,用其他方式进行确权。
(2) 指界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共同认定土地边界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和归属。这是非规范化的土地权属认定方式。在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时,这是一种常用的方法。使用该方式确权的基本程序是:
① 相邻双方均不能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 ② 共同指界。一般采取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共同到实地共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通过指界,由调查人员跟随指界人,沿界线走向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
③ 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确定后,双方应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这里要强调的是,通过双方指界不能将没有法律依据的国有土地,如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在以往调查时,已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的,必须改正。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权源材料和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3) 协商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权源文件,或相邻权属单位双方对权属边界认识不一致时,本着互谅、互让、团结、相互尊重精神,通过协商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采用这种方式时,可由相邻权属单位双方自行协商确权,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场主持协商确权,通过实地指界,将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调绘在工作底图上,并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使用这种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相邻权属单位认可,指界签字,防止错误认定;三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不能将国有土地通过双方协商指界划为集体土地。
7.3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有争议的界线,应依法予以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难以调处的,划定工作界线,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8 地类调查
利用DOM和已有土地调查成果等资料,按现状实地调查地类及其界线。地类调查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 8.1线状地物调查
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
8.1.1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等于图上2mm的,按图斑调查。 8.1.2线状地物宽度小于图上2mm的,调绘中心线,用单线符号表示,称为单线线状地物(以下未作特殊说明的线状地物指单线线状地物),并按附录E要求在宽度均匀处实地量测宽度,精确至0.1m;当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段量测宽度。
8.1.3在以系数扣除田坎的地区,田坎不调绘。但作为权属界
线和行政界线的田坎应调绘其准确位臵,不参与面积计算。 8.2图斑调查
8.2.1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线状地物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
8.2.2明显界线与DOM上同名地物的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1.0mm。
8.2.3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0mm2,耕地、园地为6.0mm2,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为15.0mm2。 8.3零星地物调查
零星地物是指耕地中小于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的非耕地、或非耕地中小于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的耕地。零星地物可不调查。对零星地物较多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调查方法,开展调查。 8.4地物补测
8.4.1补测实地相对DOM发生变化的部分。
8.4.2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限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 8.5调查底图标绘及手簿填写
8.5.1外业调查完成后,调查底图应完整标绘全部调查信息,包括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地类及其界线、线状地物及宽度、补测地物,以及编号和注记等。
编号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地类图斑、线状地物分别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顺序编号。补测地物的编号在顺序号前加“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