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见附录F)应记载图斑地类、权属,以及有关线状地物权属、宽度等信息。地物补测应绘制草图,并在备注栏予以说明。
9统计汇总
9.1面积统计
9.1.1统计内容 9.1.1.1农村土地统计
包括通过农村土地调查获取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权属性质、耕地坡度分级和基本农田等统计,见附录I的I.2、I.3。
9.1.1.2城镇土地统计
包括通过城镇土地调查获取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权属性质等统计,见附录I的I.1。
9.1.1.3专项统计
包括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以及房地产用地等的统计。
9.1.2基本要求
9.1.2.1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统计行政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含飞入地)。
9.1.2.2农村土地调查各地类面积之和(不含海岛)等于辖区控
制面积。海岛面积单独统计。
9.1.2.3农村土地调查与城镇土地调查全部完成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权属性质等按附录I的I.1统计。
9.1.2.4因小数位取舍造成的误差应强制调平。 9.2数据汇总
9.2.1接边
9.2.1.1当行政界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mm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实地核实接边。
9.2.1.2地类等属性不一致时,应根据DOM及外业调查结果接边;无法接边的,应实地核实接边。
9.2.1.3不同比例尺的接边,依大比例尺调查结果接边。 9.2.2汇总
9.2.2.1在县级土地统计基础上,逐级开展市(地)级、省级和全国汇总。
9.2.2.2无县级归属的海岛参与省级汇总。
10主要成果
10.1县级调查成果
10.1.1调查底图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10.1.2土地权属有关成果。
10.1.3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10.1.4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0.1.5统计汇总表。
10.1.6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
10.1.7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等。 10.2汇总成果
10.2.1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0.2.2市(地)级、省级、国家级汇总数据。 10.2.3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10.2.4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基本农田等专题图。 10.2.5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等。
11检查验收
11.1调查成果检查验收
11.1.1程序
分自检、预检、验收和核查确认等步骤,分别由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11.1.2检查
调查成果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底图制作方法、纹理特征、光谱特征和精度等; ——权源材料、手续、界址点位臵、界线走向、权属界线协议书,以及调查表等;
——地类划分、图斑界线、线状地物及其宽度、田坎系数,以及外业调查记录手簿等;
——地籍测量控制网、权属界址点,以及其他地籍要素精度等; ——基本农田地块的位臵及范围等;
——土地调查数据库结构、内容、精度、逻辑关系、功能及运行情况等;
——统计汇总数据、各种图件及文字报告等。 11.1.3基本要求
11.1.3.1自检。内外业全面检查。 11.1.3.2预检与验收。
内业全面检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图斑、线状地物与DOM的一致性。外业抽查不少于20%的不一致图斑和线状地物、全部补测地物,以及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
内业抽检城镇土地调查成果的30~50%,外业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检情况确定,一般为3~5%。
11.1.3.3核查确认。
内业全面检查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图斑、线状地物与DOM的一致性。外业抽查不少于5%的不一致图斑、线状地物和补测地物。
权属界线准确无误,外业抽查正确率达到95%以上的视为合格成果。
11.2汇总成果检查验收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制度。 汇总成果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接边、数据汇总,以及数据库结构、内容、功能和运行情况等。
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统计汇总、文字报告等成果,分别提交省级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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