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二级监控
A、监控的责任主体:工程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指挥)部的管理者(党政工领导)、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工程、技术、计财部部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B、监控方式与隐患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指挥)部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普查、登记、建档和预控台帐,对重难点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跟踪监控。班子成员分工跟踪所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的监控,配备项目隐患整改资源。每10至15天应对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监控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每月的3号和18号向集团公司上报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预控情况的分析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不利因素,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4)一级监控
A、监控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按职责对安全生产实行分责(职)监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全面监控,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B、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参与重难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方案的评审,把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消化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中。在季节性或专项、特种设备安全防范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终端监控、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监控及工程有限公司和集团项目经理(指挥)部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压力传递、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管理制度。 第56条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紧急事件造成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各级、各单位、各工程项目必须根据经营范围和施工任务按照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要经行政正职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属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或相关单位、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单位或工程项目应对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对条件不具备的单位或工程项目应进行桌面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对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或隧道、铁路既有线、地铁、桥梁、高空作业、移动模架作业、铺架和“四电”等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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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标准工地建设 第一节 安全管理机构
第57条 项目经理(指挥)部、施工队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第一管理者任组长,安全总监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组员。其职责是同第12条。
第58条 项目经理(指挥)部配安全总监,并设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配部长和相关专业专职安全工程师。施工队(车间)设一名专职安全工程师,工班设一名专业安全员。
第二节 安全标准工地的基本条件
第59条 单位的基本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和责权利明确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实行有效的检查、评价、考核办法;对本单位的惯性事故及可能突发的意外情况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将分承包商或外部劳务纳入管理范围;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作业人员岗前接受安全教育率达100%;现场安全警示齐全、醒目,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料具按规定配臵,完好有效,物流顺畅,道路平整;车辆设备状况良好,无故障运行;施工严格按规范作业;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及时发现和治理隐患,对事故隐患的调查确认率、整改和监控率达100%。
第60条 员工达标条件: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本工种的作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自觉遵章守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年度制订个人安全责任书,提出具体包保措施,并严格遵守;积极参加班组管理,关心班组建设,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阻止违章指挥及违章行为。
第三节 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61条 安全教育。项目经理(指挥)部每月、施工队每旬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育要结合施工实际,针对性强、形式多样。新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项目经理(指挥)部、施工队和分承包商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综合台帐”。
第62条 安全技术培训。项目经理(指挥)部、施工队和分承包商要根据不同阶段的施工任务特性,组织学习有关技术、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对特殊工种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及操作新技术、新设备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63条 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项目经理(指挥)部要根据工程特点,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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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标准有关条款进行分解和具体化,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各部门管理标准和施工安全标准。坚持文明施工,做到:驻地有板报,工地(厂区、库区)有安全警示标牌、有值班干部,施工场内道路平整畅通、管线架设符合要求、现场通风和照明良好;料具摆放合理、工完料清;工地安全设施设臵齐全、可靠,员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完善,并能够正确使用;单位领导、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标准,按标准作业;设备车辆完好,不带故障作业、不超负荷运转,操作人员无违章行为,并做到“二定”、“三包”,即:定人、定设备、包使用、包保养、包管理。
第64条 安全作业标准。施工作业必须按标准进行,规范作业行为。集团公司统一编制了《钻爆法隧道施工作业要点和隧道施工安全作业手册》和《桥涵、路基、铁路复线既有线、铺架作业、隧道、房屋建筑、“四电”施工等作业标准》,项目经理(指挥)部要以此指导作业,对目前尚无标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先制定作业标准(作业指导书或手册),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四节 安全检查
第65条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项目经理(指挥)部、队级单位和分承包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另根据季节和专业安全预防特点,坚持季节性、专业性的不定期安全检查。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找出原因,立即整改。
第66条 开工前安全检查制。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承发包合同有安全保证条款;施工前,项目编制的整体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项目要组织评审并经批准;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指挥)部、工程有限公司评审和批准;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必须经过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变更设计必须经过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批;安全保证措施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各种技术安全交底工作按规定执行;采用的“四新”技术已能掌握性能和运用方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已经进行并合格;安全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第67条 施工中坚持“三工”制度并积极开展安全检查评比活动。项目经理(指挥)部、队级单位和分承包商要根据定期、不定期、季节性、专业性安全检查结果,采用不同形式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积极性。
第68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主管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尤其是对复线和既有线施工竣工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危及行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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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隐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办理安全交接手续。
安全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基础,结合行业和单位承揽工程的情况确定检查内容。
第六章 外部劳务和分承包商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69条 外部劳务泛指集团公司使用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劳动者。使用外部劳务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外部劳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及对“建设单位有规定、专业建设要求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直接关系行车安全的工程不得分包”的原则,做到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不得使用外部劳务。
第70条 分包工程的成建制施工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简称“三证”)的施工企业;分包施工企业应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包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的劳动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实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由总包单位向其派驻领工员、技术员和安全监督员,具体指导、协调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71条 架子队是由单位任命行政领导和选派技术骨干与外部劳务所组成的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上视同内部队伍,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专职安全工程师,班组有专业安全员和领工员,保证架子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72条 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方案、变更方案进行评审、批准和监督实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要监督分包单位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引导其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搞好施工安全防护,开展安全检查,执行“三工”制度,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同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评比及“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和“五比”劳动竞赛等活动;要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使其安全管理与内部队伍管理同步。
第二节 安全合同(协议)
第73条 总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或雇用外部劳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在审查外部劳务资质时,必须由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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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经济管理等部门签认后方可进行分包或雇用。使用分承包商和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先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或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包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条文要明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分包工程投资的3%提取,由总包单位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对分包工程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或处罚。所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规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74条 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其协议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自带或混合编组作业的外部劳务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费用
第75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从事房屋建筑、矿山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城市地铁(轻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机场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单位必须执行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其他生产单位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境外生产活动的单位执行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76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和“单列会计科目、按标准提取、确保安全需要、超支进入成本、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项目节余冲减成本或上交抵作收益”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77条 从事第75条所列工程项目的单位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2、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3、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城市地铁(轻轨)工程为1.5%; 4、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机场工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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