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公司奖励获奖单位5万元(其中40%奖励安全管理部门);被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业主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协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红旗)单位的,集团公司奖励获奖单位1万元(其中50%奖励安全管理部门)。被中国铁建股份公司、建设单位评为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先进单位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奖励获奖单位5000元(其中50%奖励安全管理部门)。
2、被国家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集团公司奖励获奖者5000元;被省级人民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集团公司奖励获奖者2000元;被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业主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集团公司奖励获奖者500元;对重大事故预防有特别贡献的个人,每次集团公司向重大事故预防有特别贡献的个人奖励5000元。
3、领导干部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达标奖。每年初,各单位均应对本级及下级单位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考核评比,对达标的下属单位主管领导按上年分级签订的安全包保责任状中明确的奖励条款实施奖励。
第95条 安全生产奖励款项主要来源有:领导干部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未达标罚款、责任事故罚款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二节 处 罚
第96条 经济处罚
1、领导干部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未达标经济处罚。各单位党政工主管领导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目标的,年终按照责任状条款接受上级经济处罚。
2、发生责任事故的,国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下同>)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下同>)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下同>)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下同>)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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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属地或国家对事故单位经济处罚的基础上,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事故经济处罚为:
(1)发生因工一般责任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1万元,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发生因工较大责任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发生因工责任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3万元,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2)发生员工非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的,一次死亡1~2人,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
4、分承包商发生的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罚款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相同。 5、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在行业经济处罚的基础上,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为: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5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6、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机械(运输)设备、工程器材、物资损坏或火灾责任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的,罚款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万元,罚款增加1万元。
7、对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次事故加罚5万元;谎报或隐瞒(含外部劳务及分承包商)死亡事故被举报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次事故加罚10万元。
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属地或国家依照规定分别对主要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
9、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按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中铁建安[1996]7号文)实施。
10、受经济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对个人经济处罚应由受处罚个人向单位财务部门缴款或由单位财务部门逐月从其合法收入中扣缴。
11、各类事故罚款用于安全生产防护投入、安全生产奖励或安全主管部门办公设备的更新。
第97条 安全生产违纪行政处分
1、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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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3)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及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等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单位主管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批复中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98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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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单位领导责任的追究
(1)对1年内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的工程有限公司(襄樊管理部)董事长(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指挥部指挥长)、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对1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有限公司(襄樊管理部)董事长(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指挥部指挥长)、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领导给予就地免职(含指挥部、机关职务<下同>)。
(3)对1年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工程有限公司(襄樊管理部)董事长(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指挥部指挥长)、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领导给予就地免职。
(4)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工程有限公司(襄樊管理部)董事长(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指挥部指挥长)、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领导给予就地免职。
(5)发生因铁路营业线施工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性及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铁劳[1997]112号)执行。
(6)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3、对直接责任的追究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导致后果的,对队级(队、车间)单位的党、政、工负责人、技术主管及现场指挥生产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2)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有关程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组织施工单位的党、政、工负责人、技术主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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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99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2007年颁发的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行业及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第100条 事故报告。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即先向企业主管领导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后向属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轻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话报至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安全主管部门(一般指安全(质)科)、工会。事故单位还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快报登记表》一式四份,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科、工会、事故单位各一份,上报给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一份,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2、重伤事故、多人负伤、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填报《职工伤亡事故快报登记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因企业主要责任造成铁路行车事故、新线铁路临管分流运输行车大事故及铺架作业事故,应即时报告所在铁路局和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及安全质量环保部等部门。
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调查、善后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记录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时间、报告人等。
第101条 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2、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单位(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安质、工程、技术、监察、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配合调查。
3、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并邀请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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