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原基础班讲义(哲学、政经部分)(3)

2020-02-20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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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没有客观依据,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加以实现的东西。 在改造世界的时候,我们不能把可能性误做不可能性。否则,我们会放弃必要的努力,使有可能变成现实的东西没有变成现实。在危险的面前,我们也会丧失警惕,一旦危险发生而手足无措。

在改造世界的时候,我们也不能把不可能性误做可能性,否则我们会徒费力气,劳而无功。我们还会在并不存在的危险的面前杞人忧天,惶惶不可终日。

②要区分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

现实的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有充分的根据和必要条件,因而在一定阶段上可以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又叫非现实的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虽有一定根据,但根据尚未展开,必要条件尚不具备,因而只在以后的发展阶段上才可以实现的可能性。

抽象的可能性不同于不可能性。不可能性是指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成现实的东西,而抽象的可能性一旦在将来具备了充分的根据和条件,就可以转化为现实。

我们不能把现实的可能性误做抽象的可能性。否则,我们就会把今天能够实现的任务推给将来,这是一种“右”的错误。

我们也不能把抽象的可能性误做现实的可能性。否则,我们就会把将来能够实现的任务勉强放到现在来做,这是一种“左”的错误。

③要区分两种相反的可能性。

可能性在质上有好、坏之分,我们区分这两种可能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条件,使好的可能性变成现实,同时也做好另一手准备,防止坏的可能性变成现实,使自己处于主动的地位。

④要区分可能性的程度。

可能性在量上有大小之别,或然率或概率即是表示可能性在程度上之大小的公式。精确地了解可能性之大小,可以使我们在工作中做到“胸中有数”。

3.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辩证关系

①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对立的。可能性是尚未实现的现实,而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二者不能混淆。

②可能性和现实性又是统一的。表现在:

其一,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可能性离不开现实性,可能性的根据存在于现实性之中;现实性也离不开可能性,现实性是由可能性发展而来的。

其二,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方面,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成现实,这是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另一方面,现实性又包含着新的可能,这是现实性向可能性的转化。

4.掌握可能性和现实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①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我们做工作要从现实出发。

②为了使好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我们必须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觉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我们要分清好的可能性与坏的可能性,创造有利条件,改变不利条件,使好的可能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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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互变规律

(一)质、量、度 1.质

①质的含义。质是使事物成为自身而与他事物相区别的一种内在规定性。

②质和事物的关系:质和事物是不可分的。凡质,总是一定事物的质;凡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③质和属性的关系:

属性的含义。属性是一事物和他事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 属性是质的表现,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

质由该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决定。由于矛盾往往是复杂的,所以事物的质和属性往往具有多样性。

④认识质的意义:

其一,认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基础。只有认识了事物的质,才能知道这个事物是什么,才能把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加以区分。

其二,认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只有先认识了事物的质,才能进而认识事物的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起点。

2.量

①量的含义。量是事物的规模、发展程度和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②量和事物的关系: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的。凡量,总是一定事物的量;凡事物,总是具有一定量的事物。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

③量具有多样性。

④认识量的意义: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定量分析固然要以定性分析为基础,但定量分析同时又使定性分析更加准确。

3.度

①度的含义。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

②关节点的含义。关节点是指一定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或最低界限,是度的两端的极限。

③度是质和量的统一。一方面,量中有质,质中有量;另一方面,质和量相互规定,一定的质规定着量的活动范围,一定的量又规定着质的稳定性。

④认识度的意义:

其一,度是质和量的统一。把握事物的度,可以全面而深刻地认识事物,做到胸中有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统一。

其二,把握事物的度,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掌握“适度”的原则,不能随意超出事物所允许的范围。

(二)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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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变和质变的含义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表现为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表现为根本性的显著的变化。

2.区分质变和量变的根本标志是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了度的范围 在度的范围之内的变化属于量变,超出了度的范围的变化属于质变。 3.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①任何事物的变化总是在一定质的基础上先从量变开始的。

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③质变又会引起新的量变。一方面,质变体现并巩固着量变的结果;另一方面,质变又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④量变可以转化为质变,质变又可以转化为量变。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体现着事物的永恒的变化和发展。

4.要反对割裂量变和质变的两种形而上学观点

一种是只承认质变而否认量变的激变论;另一种是只承认量变而否认质变的庸俗进化论。

(三)质量互变规律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1.质量互变规律普遍地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它是一条客观规律 2.质量互变规律具有复杂性 ①量变和质变形式的多样性:

量变的多样性:其一,数量的增减引起事物的质变;其二,由于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即场所的变更)引起质变。

质变的多样性:

其一,爆发式飞跃,这种飞跃表现为剧烈的外部冲突的对抗形式,用于解决对抗性矛盾。 其二,非爆发式飞跃,这种飞跃不发生剧烈的外部冲突和对抗,用于解决非对抗性矛盾。 ②量变和质变的相互渗透:

其一,量变中渗透着质变,表现为总的量变过程中发生部分质变,部分质变又分为阶段性部分质变和局部性部分质变两种形式。

阶段性部分质变是指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而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

局部性部分质变是指事物全局的性质未变而其中某些部分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其二,质变中渗透着量变,表现为质变过程中的量的扩张。质变过程中的量的扩张,是指事物进入质变过程以后新质因素有量的的扩张,旧质因素有量的消亡,直到完成质变。

四、对立统一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①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认为世界的普遍联系,归根结底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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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

②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认为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着事物的发展。

③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辩证法的一系列范畴都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事物的联系和发展,都是矛盾法则从不同侧面的展开。

④矛盾分析方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⑤是否承认对立统一亦即是否承认矛盾,这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焦点。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1.矛盾的含义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或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哲学范畴。 2.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的区别

辩证矛盾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矛盾,逻辑矛盾则是由于违反逻辑规则所造成的认识上的错误。

3.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是指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①矛盾的同一性的含义。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导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它有两种情形:其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其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矛盾双方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②矛盾的斗争性的含义。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不能把它狭隘地理解成政治领域里敌对势力之间的斗争。

4.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

①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这是指它的条件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矛盾双方才能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一旦这些条件发生了变化,旧的统一体就会破裂。

②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这是指它的无条件性。这里所说的无条件,是指矛盾在任何条件下都会有斗争。矛盾的斗争性可以打破旧的同一性,建立新的同一性,使旧的矛盾统一体让位给新的矛盾统一体。矛盾的斗争性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一定要贯彻下去的趋势。

③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矛盾的同一性不能离开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有差别的具体的同一,而这种同一必须包含着斗争;另一方面,矛盾的斗争性也离不开同一性,斗争性总是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总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

④形而上学把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加以割裂,或者只见同一不见斗争,或者只见斗争不见同一。

(三)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1.事物发展是自我发展,其根本动力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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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矛盾双方的既同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发展

①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使每一方在相互统一中得以存在和发展。

②矛盾双方相互包含,使任何一方都从对方那里吸收到了有利于自身的因素,从而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中共同地得到发展。

③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④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相互斗争,推动事物的发展。矛盾的斗争性首先引起事物的量变,一旦矛盾双方的斗争突破原有事物的限度,就会引起事物的质变。

3.内因和外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①内因和外因的含义。内因是指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诸要素的对立统一,即内部矛盾。外因是指一事物和他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外部矛盾。

②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其一,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它是第一位的,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 其二,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它是第二位的,它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

其三,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③形而上学割裂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或者否认内因夸大外因,表现为“外因论”;或者否认外因而只承认内因。

(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

①矛盾的普遍性的含义。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的共性,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事事有矛盾);其二,矛盾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时时有矛盾)。

②把握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意义

矛盾观点是辩证法的最根本的观点,因此,坚持矛盾的普遍存在是坚持辩证法的前提。根据矛盾普遍存在的原理,我们应当学会用矛盾的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

2.矛盾的特殊性

①矛盾的特殊性的含义。矛盾的特殊性指矛盾的个性,即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②把握矛盾特殊性原理的意义

矛盾的特殊性原理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只有具体地分析特殊的矛盾,我们才能把不同的事物加以区别,找出事物发展变化的特殊原因,从而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的方法。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①矛盾的普遍性是指事物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事物的个性。二者相互区别,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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