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4.3.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4.3.2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声明应执行本章第3.7.3项的规定。
4.3.3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5.开启
5.1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应当在本章第2.5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启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5.2开启程序
5.2.1宣布开启纪律;
5.2.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2.3公布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5.2.4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签字确认;
5.2.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5.2.6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5.2.7开启结束。 5.3开启异议
5.3.1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现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5.3.2供应商认为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开启现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相关各方供应商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2)若相关各方供应商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审小组处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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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处理决定当场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3)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5.3.3若有报价、价格折扣和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未被唱出的,供应商应在开启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评审 6.1评审小组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的构成和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确认谈判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排名,依次与候选供应商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成交供应商。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重复谈判。
7.2预成交公示
采购人应当在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成交供应商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成交结果和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7.3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7.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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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在签订项目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和形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详见须知前附表。
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7.5.2采购人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8.争议处理 8.1质疑
8.1.1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异议。
8.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所质疑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4)质疑书应当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 (5)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1.3未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其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不得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8.1.4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并按照被质疑人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2)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4)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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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5)提出质疑的日期。
8.1.5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8.1.6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8.1.7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1)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开启前质疑的,已获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名称、数量; (3)成交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 (4)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8.2投诉
8.2.1质疑人如对被质疑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管辖内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2.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3)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4)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财政部20号令)的规定;
(5)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7)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8)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当面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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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8.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8.2.5投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8.2.6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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