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交通行政执法培训-船闸基础知识 - 图文(8)

2020-02-21 00:23

第五章 船闸管理 第一节 船闸管理概述

目前,船闸的建设和管理部门主要有交通、水利、水电三个部门。如江苏省河网密布,航道纵横交错,船闸数量和规模居全国之首。主干道上大多数船闸属交通部门管理,水利部门也管理支流航道上相当数量船闸,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一部分直属省水利厅领导,也有部分船闸归地方水利局领导。交通系统所属船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船闸业务主管部门是省交通厅航道局。

一、船闸管理内容

船闸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依赖完善的管理机构、良好的设备设施、先进的管理方式,提供优良的船舶通行环境。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广大的船员和航运企业。通过科学、高效的管理,实现水运物资和旅客的合理流动,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实施一系列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船闸运行现场秩序管理、设备设施养护管理、过闸费征收管理,还有管理机构内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劳资管理、文秘管理、后勤管理等行政工作,并受各级地方政府交通主管机关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能。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没有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就无法保证社会生产正常进行。由于船闸是社会公益性设施,它的运行效益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因此保证船闸安全畅通必

须是船闸管理的中心工作。

二、船闸管理目标

船闸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船舶通过环境,依靠一个完善、良好的管理组织和管理方法,保证过闸船舶能安全、快速、高效地过闸。

(一)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制定和落实船闸正常性维修养护工作计划,保证船闸设备、设施技术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二)加强船闸现场的运行调度管理,保证过往船舶正常有序,安全快速通过;

(三)加强航道内船舶秩序管理,保证各停泊区待闸船舶停靠秩序良好,适时调度过闸,不发生航道堵塞现象;

(四)加强规费征收管理,保证船舶过闸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五)在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文明管理,优质服务。

三、船闸保护

(一)船闸的保护范围

《船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船闸一般由上游引航道、上闸首、闸室、下闸首、下游引

航道以及管理处(所)的办公、生产、生活区等部分组成。船闸管理水域包括船闸的闸室、上下闸首、上下游引航道中水域,有的船闸水域还应延伸至上下游的外停泊区域与主航道的衔接处,如《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京杭运河船闸引航道长度,上、下游各不少于800米(1500);其他船闸上、下游各不少于500米。通过量大的船闸,船舶停泊区可适当延长,还可建立远方调度站。陆域包括船闸办公区、生活区、远方调度站及闸口至远方调度站车行通道等区域。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船闸建筑物、坡岸、管道、电缆、分水堤、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船闸所有的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转让、出借、交换和破坏。

(二)船闸保护的意义

船闸是用于通航的水运工程,是我国航道上最主要的过船设施,对渠化和改善航道及维护航道的连续性、稳定性起到重大作用,同时也对发展水运、防洪、排涝、灌溉、给水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综合利用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船闸的保护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水运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船闸保护的法律规定

《航道管理条例》及《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船闸保护作了系统的规定。另外,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及其他基本法律、法规也为船闸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

1、船闸保护的法律依据

船闸作为国家交通工程设施,是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法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关于航道设施包括船闸的保护,《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这些规定,给航道行政管理中的船闸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船闸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属于国家重要交通设施的船闸建设,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船闸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与限制行为

《船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船闸保护范围和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1、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2、停放竹木排筏

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3、向船闸水域倾倒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4、设臵渔网渔簖,捕鱼、炸鱼;5、摆摊设点。

《船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臵过河电缆或管道。”

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船闸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船闸管理所具体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船闸保护范围内搭设违章建筑和其他设施,设点从事叫卖,占用土地和水域,开山、采石、取土,砍伐树木,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一切活动。一经发现,船闸管理处(所)所应立即予以制止,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负责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船闸引航道内的护坡、照明、广播及其他设施,如有损坏,船闸管理处(所)应立即予以修复。由于经济建设需要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架设过河电缆和管道时,应经船闸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行政许可的相关手续,且应符合有关规定,设立安全标志,不得妨碍船闸的正常运行。

由于船闸属于航道设施中的过船建筑物,因此航道法规规章中关于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当然适用于船闸,如不得在船闸管理范围内擅自兴建临、跨、过河建筑物,不得兴建、设臵碍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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