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在船闸范围内进行排放、装卸、施工作业不得损害航道的通航条件,不得侵占、损害、破坏船闸及船闸设施等。
根据《内河助航标志》(GB5863-1993),船闸航道的航标配布有界限标、侧面标、鸣笛标、通行信号标,如果航标损坏是由违章操作的船舶造成的,则修复费用应该由肇事者负责。
在《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中规定,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入船闸区域范围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警)、港航监督站(现为海事所),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维护和保障船闸的正常工作秩序。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正常管理秩序的一切活动。航道行政性费收可由船闸管理所代收。
4、船闸环境保护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规定船闸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30%。在《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中规定,在船闸管理区域范围内,船闸管理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美化环境。
5、船闸保护中的刑事责任
船闸作为帮助船舶克服集中水位落差的过船建筑物,其上、下游水位相差很大,一旦船闸主要设施如船闸闸门被碰撞或破坏就很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我
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法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规定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犯此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涉及到航道包括船闸的保护问题,是用刑罚同破坏船闸和船闸设施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法定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犯罪主体是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的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法定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即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安全设施的人员。这两条要求船闸保护工作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必须牢记工作职责,为切实保护船闸设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一旦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将触犯刑律。
第二节 船闸运行管理 一、船舶过闸要求
(一)过闸船舶应具备的条件
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准许过闸:(船 证 人) 1、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并领有港航监督(海事)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
2、装运危险品的船舶,除要符合装载安全要求外,还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准运单;或港监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船准运证(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3、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
4、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5、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船员;
6、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同时为了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顺利过闸,所有营运船舶必须
按交通部199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配备船用声号和号灯号型设备,驾驶人员要正确、熟练地运用,船闸管理人员也要明了其含义。只有掌握一定的船舶知识,才能使船闸和船舶紧密配合,相互协调,达到安全、快速过闸的目的。
(二)过闸船舶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船闸管理办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过闸船舶必须服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档超越,不准抗拒出闸;等待过闸的船舶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闸口和主航道;应主动登记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不准非法行贿谋利少缴闸费或乱提放;船舶进入闸室后,应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得超越安全停靠线;停靠后带好缆绳,随时注意闸室涨落水;船员应严守各自的岗位,不准擅自离岗;船舶进入闸室内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不准在闸墙上涂写;船舶在闸室内不准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带缆;船舶应在闸门完全开足后通过闸门,严禁船体碰撞或用竹篙勾捣闸门;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臵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区停靠,并主动与船闸值班人员联系安排过闸。”
上述规定,过闸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易发生对船闸的设备设施的破坏,造成过闸秩序混乱,特别是在待过闸船舶较
多时,不遵守过闸秩序很容易造成堵档问题,直接影响船闸安全畅通。如果发生船舶不遵守过闸秩序,船闸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扰乱过闸秩序的船舶进行严格的处理或处罚,我们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最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的利益。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应该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过闸的船舶
《船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闸:1、严重漏水的;2、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3、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还作了补充规定:“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闸: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过闸规定不服从船闸管理的;2、不适航或不适拖的;3、严重漏水的;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5、超载、超宽、超高、超深或其他超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6、装载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7、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未完结的。”
二、船闸运行现场管理
船闸管理部门要重视加强现场管理,努力提高船闸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通过能力,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应实行昼夜开放;通航船舶多的船闸,应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