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心律失常:①心房纤颤或莫氏二型Ⅱ度房室阻滞,高度和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②功能性阵发性房颤、慢性房颤临床症状不明显者半休7-14天;③频发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全休;偶而发作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发作后全休1-2天;④频发早搏伴有症状或处罚者全休14-30天;持久的频发早搏无症状者恢复工作,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⑤未能查到病因的,稳定持久的Ⅱ度房室传导阻滞、莫氏一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文氏现象)、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和室内传导阻滞者照常工作;⑥稳定持久的莫氏二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据症状体征予半休7-14天; (4)心衰: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5)心电图呈典型慢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者参照冠心病标准处理;仅心电图诊断为心肌劳损者原则上应照常工作。 28、二尖瓣脱垂
症状轻微者照常上班;症状明显者予半休7-14天。 29、病态窦房综合症
有症状者予全休或半休7-14天;无症状仅心动过缓者照常工作;出现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0、病毒性心肌炎
参照急性风湿性心脏炎标准处理。 31、先天性心脏病
无心血管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有心衰者按心功能不全标
准处理。
32、泌尿系感染
(1)急性期全休4-14天;
(2)慢性期急性发作按急性期标准处理;
(3)临床症状和体征不明显,晨尿有白细胞(+)者,可半休3天;
(4)出现肾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3、急性肾炎
全休之血压正常,水肿消退,尿常规正常,以后半休1个月。 34、慢性肾炎
(1)有临床症状,反复晨尿蛋白(+++)者或者有红、白细胞者全休3-4个月;
(2)高血压明显、尿蛋白(+)以上者全休并参照高血压病标准处理;
(3)无临床症状,尿检查连续三次蛋白(++),有少量红细胞者全休伙半休15-30天;
(4)无临床症状,尿蛋白(+~+),可半休3天; (5)出现肾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5、肾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36、多囊肾
无伴发高血压、急性感染,无肾功能不全者一般不给病假;囊肿
合并感染,有发热、脓尿、肾绞痛者全休14-30天;出现肾肝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7、乳糜血尿
确诊为丝虫病者,急性期全休7-14天,慢性期无症状者可半休3-7天;乳糜血尿按血尿(+)(连续2吃,下同)者半休3-7天,(++)以上者全休3-7天。原因不明者,按血尿情况参照以上标准处理,并及时查明原因。 38、肾功能不全
(1)氮质血症期:血尿素氮>25mg%(8.9mmo1/L)、血肌酐>1.5mg%(132.6umol/L),全休2-4个月;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作长休处理。 39、贫血
(1)急性贫血者全休至血红细胞数及血色素恢复接近正常后7-14天;
(2)缺铁性贫血:有明显的慢性贫血症状者全休1-2个月,以后视病情轻重(依据症状、血色素及红细胞数)给半休1-2个月; (3)再生障碍性贫血:如多次化验血液显示红细胞为(1.0~2.0)×1012/L(100~200万/mml),白细胞为(2~3)×109/L(2000-3000/mm3),血小板为(30~40)×109/L(3-4万/mm3),并伴有明显出血倾向者作长休处理。 40、白血病
(1)急性:缓解期予全休或半休轻工;
(2)慢性:视病情予半休或轻工;急性发作者按(1)项处理。 41、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发作期全休14-30天。 42、过敏性紫癜
发作期全休至症状体征消失后7-14天。 43、糖尿病
(1)症状不明显,空腹血糖为7.3~16.8mmol/L(130-300mg%)者半休7-30天;
(2)“三多”(多尿、多饮、多食)、乏力、浮肿、蛋白尿(+~++)等症状体征较明显者全休1-2个月;
(3)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并发症和伴随病者作长休处理; ①反复酮血症或/和酸中毒者;
②经常空腹血糖>16.8mmol/L(300mg%)、有明显临床症状并有明显消瘦者;
③反复泌尿道感染,出现败血症、肾性高血压或肾功能衰竭者。 ④严重的糖尿并视网膜微血管病变(眼底检查发现有微血管瘤、硬性及软性渗出物、出血等)者;
⑤合并严重的多发性神经炎、有功能障碍者。 44、痛风
(1)急性期:凡表现为受累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并伴发热、血白细胞增高、血沉加速、血尿酸>595umol/L(10mg/dl)者全休15-30天;
(2)慢性期:病情稳定者一般不给病假:
(3)出现肾绞痛、高血压及尿毒症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4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甲状腺吸131碘≤5%(24小时),血清蛋白结合碘≤1微克/100毫升,T3T4下降,TSH增加,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全休2-3个月;
(2)经治疗后症状较轻者半休2-3个月。 46、甲状腺功能抗进 (1)甲状腺吸
131
碘明显增加(24小时>70%),,T3T4升高,TSH
降低,脉率110次/分以上,中毒症状明显者全休3-6个月; (2)合并甲亢性心脏病参照心律失常和心功能不全处理; (3)甲亢经治疗后甲状腺吸
131
碘50-70%(24小时),脉率90
次/分,体重增加,症状好转者可予半休1-2个月。 47、更年起综合症
原则上不给病假;症状严重者全休3-7天。 48、心功能不全(心力衰竭)
(1)心功能经常在Ⅱ级(心衰Ⅰ级)者半休轻工; (2)心功能经常在Ⅲ级(心衰Ⅱ级)者全休3-6个月; (3)心功能经常在Ⅳ级(心衰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49、药物、植物中毒级物理因素疾病 全休至症状基本消失后7天。